要的。 举一个硕士论文的实例:题目: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
这仍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题目设计。 其四,关于副题的运用 有的学位论文或者专题研究论文设有副题。运用副题,就需要理解为什么要运用副题,副
题有什么作用?博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常见,硕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
下面举一些博士论文的实例: 徐国栋的博士论文
正题:民法基本原则研究
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董安生的博士论文 正题: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 副题:关于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则 吴汉东的博士论文 正题:论合理使用 副题: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 陈现杰的博士论文 正题:企业内容公开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副题:公开制度的理念与实证 沈敏荣的博士论文 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 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从以上博士学位论文,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 所谓“副题”,是作者为了调整研究角度,或者限制研究范围,或者突出研究重点,而在
论文题目(正题)之下,附加上的一个题目。 上举论文中,徐国栋的论文、吴汉东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调整研究角度;董安生的论文
、陈现杰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限制研究范围和突出研究重点。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
,与未加副题的情形比较,或者角度有所调整,或者范围有所限制,简而言之,使论文的
范围缩小了。 而沈敏荣的论文则不同,加上副题后显然扩大了论文的范围。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
克服”,相对于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副题的范围更大。这种副题的运用,
正常不正常,适当不适当?我们看到,该论文出版时将正题、副题掉了个个儿: 原题目: 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 ――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出版时改为:法律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规则分析 这样一改,就符合了我们概括的一个规则:副题要比正题的范围窄,而不能相反。 有人也许会问:徐国栋论文的副题,难道与沈敏荣的副题不是一样的吗?是不一样的。徐
国栋的论文,其主题是从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作
用表现在多个方面,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是其中一个方面。质言之,正题“民法基本原则
研究”,其范围甚宽,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范围较窄。符合前述规则。 这一规则的例外是,副题:兼论什么什么 目的不是要扩大研究范围,而是考虑到某一项内容与本文有较密切的关联,顺便予以论述
。因此,超出正题范围之外的仅是某一章、某一节。并且,这一小部分在整个论文中居于
次要的地位。如果删去这部分,并不损害论文的完整性。 举例: 正题:违约责任研究 副题:兼论违约救济措施 本文内容,分五章: 第一章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章 违约责任构成理论的基本研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课题选定与题目设计 ――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一)来自于论文先生网,如该文注明了作者及出处,请在转载引用时保留。否则因《课题选定与题目设计 ――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一)》一文引起的法律纠纷请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