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违约行为研究 第四章 归责事由研究 第五章 救济措施研究 如果删去副题,同时删去第五章,论文的完整性并不受影响。 至于硕士论文,运用副题似乎没有多大的必要,因为硕士论文的选题本来就应当比较窄。
与其设计一个较大的题目,再加上一个副题来予以限制,不如直接设计一个较窄的题目。
博士论文是否也有同样的问题呢?以上引吴汉东的论文为例: 原题目设计: 论合理使用――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 问题是正题太泛,已远远超出著作权法的范围。因为,不仅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的问题,其
他权利也会发生合理使用的问题,例如不动产相邻关系上的通行权、取水权。本文主题也
不是要研究一般的合理使用问题,而只是研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即著作权法上的合
理使用问题。与其正题太泛,再运用副题来限制研究范围,不如将题目设计得适当,而不
设副题。我们注意到本文在正式出版时,将正题、副题合并,改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研究 最后必须指出,作者为什么要设副题?为什么要通过副题的运用,以调整论文角度或者限
制其范围?目的是要发挥作者的所长,回避其所短。这在徐国栋的论文上表现得特别明显
,如果不加副题,本文就属于制度型选题,作者在这方面并非所长,而作者擅长思辨的长
处也就难以充分展现出来。可见此副题的运用,达到了扬作者所长,避作者所短的目的。
相反的实例,就是前面已经提到的一篇研究所有权的博士论文:所有权功能论――财产制
度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 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是难度减少了还是难度增大了?是将作者的
短处回避了还是充分暴露出来了?作者的长处是否充分展现出来了?回答显然是:扩大了
研究范围,增大了研究难度,暴露了作者短处,回避了作者长处。可见,正是这一题目设
计,将作者自己推向了绝境! 如果将副题变换一下:所有权功能论――以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为中心 其效果将恰好相反。如果干脆将正题、副题合并,改为:“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则作者的短处尽可能地被回避了,而作者的长处将充分展现出来。可见,副题的运用
宜慎重,切不可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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