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将构成部分 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g)“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 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2)“日”指日历日。 (3)“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地方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4)“外币”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 (5)“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 也不应加以考虑。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有关法人资福的任何组织。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 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 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 给业主和监理工程通知的地址 (a)给业主通知的地址是____(地址名称) (b)给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地址是:_____(地址名称)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2.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b)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除 下列(4)(I)和(4)(I I)条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 业主明确的批准: (1)根据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证明第1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3)决定第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I)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 的财产或从业主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 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 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承包人 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监理工程师应根踞第52款规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抄报业主; (Ⅱ)如果单项或累积批准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超过合同价的5%,或不超过某一特定 项目总费用的15%,除非这种数量变化在图纸或其他招标文件中联部是可以预知的及除 外的。 (5)确定第52款项下的费率或价格;或 (6)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影响原设计的基本性能或能力。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2.2 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埋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 师按2.3款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2.3 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 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 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 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不批准这种 工程、材料或设备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调知有疑问,其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 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2.4 助理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以任命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 其2.2款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 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 艺所必须发出的指令,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出监 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2.5 书面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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