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 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 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 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 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 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 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 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 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 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 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 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 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 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 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 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 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 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 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 托人出
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 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 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 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 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 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 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 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 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 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 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 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 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来自于论文先生网,如该文注明了作者及出处,请在转载引用时保留。否则因《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一文引起的法律纠纷请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