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建 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 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 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 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 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 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 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 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 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 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 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独立的新 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 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 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 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 (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 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 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
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 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 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 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 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 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 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 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 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 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 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 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 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 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后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来自于论文先生网,如该文注明了作者及出处,请在转载引用时保留。否则因《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一文引起的法律纠纷请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