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将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所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的工 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家、供货商以及其他人员,以及按合 同条款规定,要求承包人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们一切人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 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并在合同中称为“指 定分包人”。 59.2 指定分包人:对指定的反对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应有任何义务雇用承包人有理由反对 其雇用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a)分包人将对承包人负责执行有关工程,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合 同的内容,其对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同于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对业主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 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面不受伤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人未 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恪定述职责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赔偿费、诉讼费、 指挥和其他开支。及 (b)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指定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 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并保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 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上述索赔要求。 59.3 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 如果要提供与任何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装入永久 工程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就包括在 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 免于承担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起诉、损害赔 偿费、诉讼费、指挥费和其他开支。 59.4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 对一切由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承包人 有权得到下列款额: (a)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由承包人付给或应付给的实际费用。 (b)工程量清单中如开列有由承包人提供有关劳务费用或由监理工程师按本文第52款确 定并按本文第58.2款规定,指个支付的费用.. (c)关于一切其他费用与利润,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值的百分率计算,当工程量 清单中对该暂定金额规定有比率时,即按承包人对该项目填写的比率计算;或者当未作此项 规定时,则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附录中填写的比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 项中做出这种规定时,也应在该处重复填写此比率。 59.5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证书 在根据第6O款规定颁发包括关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 程设备或服务和任何费用的支付证书之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明,证明以前 的证书中包括的关于该指定分包人的工作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费用(扣除保留金) 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偿请。倘若承包人未曾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人: (a)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他有合理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及 (b)向监理工程师送交合理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指定分包人, 业主应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人未 曾支付的一切款项,但扣除保留金,并以冲帐方式从业主应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中将业主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 在监理工程师已发给证书,且业主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在发给承包人的任何进 一步的证书时,监理工程师应从该证书的付款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拒发或拖 延按合同条款规定应发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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