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营过程中少不了要签合同,经过多年的总结,认为主要有如下三类: 一是旅游合同,即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分为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和出境旅游组团合同以及散客合同。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和出境旅游组团合同目前国家都有示范文本,特别是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很多省市都各自制定了许多地方性的示范合同。散客合同目前还没有发现官方性的示范文本,组团合同相对复杂、篇幅较长、针对性差,不太适合目前散客出游及旅行社经营的需要,各旅行社往往自行制定,相对混乱。目前,有将旅游合同纳入合同法调整的要求,使其成为一种有名合同,更好的适应旅游发展的需要。
二是组团社与地接社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旅行社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量使用,但却一直没有规范文本。旅行社自行制定,而且大多采用传真确认的方式,条款相对不足,签约时使用的章也是形形色色。因此,经常发生纠纷,解决起来很复杂。
三是旅行社与汽车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往大多采用租车合同的方式,但发生车辆意外等纠纷时,法院很多时候以租赁合同认定,导致旅行社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现在大多采用团队运输合同的方式,使汽车公司真正承担起承运人的责任。
其他就是旅行社与其他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如景区点、火车站、酒店等。因为发生意外的概率较小,虽然存在种种不足,也就不再多说了。总的来说,认为旅行社的合同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规范,使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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