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领导干部廉政谈话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更好地教育、监督和爱护领导干部,根据集团公司党制〔200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厂全体中层干部。
第三条 实行谈话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帮助和预防警示相结合,坚持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自觉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接受谈话,如实回答组织需要了解的问题,认真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接受批评教育。
第二章 谈话的类型、对象、内容
第五条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包括同各部门主要党政负责人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六条 同部门主要党政负责人廉政谈话:
(一)谈话对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谈话内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等。
第七条 任职廉政谈话:(投稿秘书家园,赢得丰厚回报!http://www.mishuhome.com 欢迎您)
(一)谈话对象:新任命或新聘任的领导干部。
(二)谈话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厂党委、厂部对所任职务在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等要求;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需要明示的问题;谈话对象对廉洁自律规定的认识;任职后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个人和家庭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 诫勉谈话
(一)谈话对象: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现任领导干部;工作出现问题或有问题苗头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谈话内容:就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在安全生产、资产经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和部门内部管理中的问题,以及其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等进行谈话提醒,说明问题的后果和危害,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希望和要求,促其警觉和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谈话的程序、要求
第九条 同部门主要党政负责人廉政谈话、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由纪委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也可根据情况委托谈话对象所在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投稿秘书家园,赢得丰厚回报!http://www.mishuhome.com 欢迎您)
第十条 同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任职廉政谈话可以根据情况进行集体谈话;诫勉谈话一般应由两名谈话人同时参与。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在宣布任命或聘任领导干部职务后进行,由劳人科提供有关任职人员材料。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前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填写《大唐略阳发电厂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呈批表》,报主管厂领导批准后进行;谈话对象要根据谈话内容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十三条 谈话前,根据谈话对象,确定谈话提纲,并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提前告诉谈话对象。
第十四条 谈话时,谈话对象要根据谈话内容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执行党纪政纪的情况,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五条 谈话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谈话记录进行整理,填写《厂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谈话对象提出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以及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