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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佚名 2008-4-24 19:56:39


,应认真进行研究,涉及其他部门的,应转相关部门处理;谈话对象对谈话的要求、希望和建议,应作出明确的表态,对存在的问题须如实说明。

第十七条  诫勉谈话时,要注意保护举报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情况;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纪检监察部门应对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要求谈话对象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管理,建立廉政谈话工作档案,要定期填写《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统计表》,于每年6月底和12月1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监察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厂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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