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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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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2008-4-24 19:56:56 |
毛、化纤等纤维的收购、加工、工商交接、商商交接等环节的监督检验,承担纠纷双方、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关于纤维质量的仲裁检验。(《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2)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有调查取证权。(《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三)岗位职责: 1、执法机构各科科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领导本单位执法人员查处违反分管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违法案件。 (3)负责本单位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施本局的各项执法制度。 (4)精通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谙熟办案程序,具有执法资格。 (5)负责本单位查处案件的立、结案预审查,指定案件的承办人。 (6)组织并参与本单位查处案件的具体办理。 (7)签发《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通知书》、《送达回证》等执法文书。 (8)掌握本单位办理案件进度,督促执法人员遵守办案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负责本单位案件办理质量的把关。 (9)本单位查处的案件,在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之前,负责把关、认为无误后再提交审委会办公室。 (10)协助主管局长组织好专业审理委员会,认真负责地审理好本单位查处的两万元以下的立案案件。 (11)督促执法人员认真及时地执行案件处罚决定。 (12)督促执法人员,将执行完毕的案件及时结案归档。对执法人员整理的案卷,要进行全面审查,确认无问题后按本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报送审委会办公室或存档保存。 (13)本单位查办案件引发复议、诉讼、听证,负责组织案卷、起草法律文书和参加听证、出庭等活动。 2、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职责 (1)听从上级指挥,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2)依法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规范的行政案件。 (3)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4)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5)查处案件中有权依法抽样、封存、扣押或者登记保存物品。 (6)制作各种法定文书及其送达。 (7)填写《行政案件办理呈报表》,按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 (8)完成领
导交办的其他执法任务。 六、 执法标准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办理行政案件时,依据合法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公开原则依法办理。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案件;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市局直接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局指定管辖。 (三)案件受理后,承办单位要确定二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主要承办人要制定案件办理方案。 (四)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应向行政相对人亮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人以上参加。 (五)办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现场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鉴定)机构的人员进行,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检查的进行。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中签署意见,签名或者压印。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或封存(扣押),并应当在法定(投稿秘书家园,赢得丰厚回报!http://www.mishuhome.com 欢迎您)期限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八)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交市局审委会办公室预审。 (九)审委会办公室在预审结束后二日内提交审委会审议。 (十)对案件集体审议后,提出处理意见。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说明做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采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二)对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举行听证。 (十三)根据《河北省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报批、备案制度》规定应在实施处罚前严格执行向市、省局报批制度。 (十四)承办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来自于论文先生网,如该文注明了作者及出处,请在转载引用时保留。否则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一文引起的法律纠纷请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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