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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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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2008-4-24 19:56:56 |
人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局审理委员会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明确告知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得自行停止执行。 (十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须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提起申诉复议或诉讼的案件不在此限。 (十七)案件办理完毕后,由案件承办人写出《结案报告》,按照法律规定向上级部门备案。 七、 执法责任 (一)执法人员在现场处罚中出现过错由参与办案的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主要负责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承办人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追究批准人的相应责任。 (三) 案件审理人员对案件处理中的错误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追究案件审理人员的责任。 案件审理人员擅自更改事实、证据、定性、处罚决定,而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追究案件审理人员责任。 (四)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对案件中错误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督促纠正而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不负责地更改案卷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意见而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五) 集体讨论决定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 (六) 检验检测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追究检验检测人员的责任。 (七) 案件审结后交接手续明确的案卷管理义务人,对因管理不当出现的错案和执法过错承担责任。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政法宣教的副局长、政法宣教科科长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由政法宣教科科员和监察室科员任成员。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教育和引导全体执法人员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全市质量技术监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如期完成。 (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推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履行法定职责,促进和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对于全市经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从基础抓起,突出重点,坚持考评,使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到实处,促进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制度建设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按计划扎实有效的推行。在认真总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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