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材料及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材料
第一节,什么是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的概念
1986年4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教委主任李鹏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这就明确地表述了义务教育的概念。
二、义务教育的特征
1、义务教育具有全民族性2、义务教育具有权力性3、义务教育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1、实施义务教育的目的(1)促进发展基础教育,2)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2、义务教育的方针和培养目标
(1)义务教育要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义务教育要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3)为了实现上述培养目标,义务教育必须贯彻盾、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分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所到比较全面的基础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高尚情操和品质,使全体儿童、少年的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得到全面发展。
三、义务教育的年限和实施步骤
1、义务教育的年限,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3、义务教育的实施步骤
四、义务教育的就学
1、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2、义务教育的入学方式,3、义务教育的免学和缓学
4、义务教育的适龄期和义务教育的终止,5、残疾儿童的就学,
6、流动儿童少年的就学
五、义务教育的费用
六、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
1、"实施义务教育首先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和劳动教育。"
2、"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3、"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
4、"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的身心发展的需要。
5。"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钪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教育和职业预备教育或劳动技艺教育。"
6、"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学习时间:2005年9月7日)
七、义务教育实施的保障
1、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2、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3、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标准,4、义务教育的经费,5、义务教育的师资
第三节、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一、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1、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达到办学条件要求的法律责任。
2、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
3、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并造成师生伤亡的法律责任
二、妨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法律责任
2、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3、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法律责任
三、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和防碍义务教育设施裳行为的法律责任
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和妨碍义务教育设施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
2、妨碍义务教育设施使用的法律责任
四、扰乱设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和侵犯师生人身、人格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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