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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防汛抗洪责任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2008-4-23 22:42:12


力量清除应由本单位负责的河道内阻洪建筑物、废弃渣土,确保安全泄洪,确保防汛抗洪抢险通道畅通。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的领导责任人员先行免职,抗洪结束后听候处理。
  1、当到达警戒水位或警戒状况时,未及时向区防汛抗洪指挥部报告,没有组织有关单位和防汛抗洪人员进入防汛抗洪一线的。
  2、有防汛抗洪任务单位的主要领导在防汛抗洪期间,擅离职守的。
  3、未及时处理防汛检查或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险工隐患,发生重大险情的。
  4、未及时清除应由本单位负责的河道内阻洪建筑物、工程渣土,造成损失的。
  5、险情发生时,拒不执行区防汛抗洪指挥部命令,不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
  二、有下列情形的领导责任人员,先停职,抗洪结束后调查处理,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1、工作不认真、不落实,造成发现险情不及时或有险没有发现,导致险情恶化的。
  2、发现险情后,没有及时组织抢险,贻误抢险时机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调派的。
  4、有防汛任务的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值班制度的。
  5、瞒报险情和责任事故的。
  6、有险情发生时,抢险中队没有按照要求到达指定地点的,没有完成抢险任务,擅自撤离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汛抗洪方案,或者拒不执行区防汛抗洪指挥部的防汛抗洪调度、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抗洪或者救灾款物的。
  5、阻碍区防汛抗洪指挥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坝闸等水利工程建筑物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月*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中共****区委员会、****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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