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事部、国内贸易部
《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6]1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拍卖市场的管理,提高拍卖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发挥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在拍卖企业、拍卖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四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拍卖师标准、管理办法,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报国内贸易部、人事部审核后,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核、颁发证书工作。
国内贸易部负责全国拍卖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内贸易部组织成立“全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试题,送人事部备案。全国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敬业精神;
(二)身体状况良好;
(三)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四)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五)通过由国内贸易部组织的拍卖专业人员培训,并经所在拍卖企业推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以上者。
(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
(四)受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者。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拍卖专业人员培训证书及本人学历证明。
第十二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经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核评议通过后,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国内贸易部、人事部用印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为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国内贸易部、人事部对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的人员,须在三个月内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当年考试成绩作废。
第十五条 拍卖师因正常原因调离原单位,仍继续从事拍卖工作者,须在一个月内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更换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拍卖师因正常原因调离原单位,不再从事拍卖工作者,须在一个月内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注销拍卖师执业资格,并缴回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持证者应按规定主动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取消其注册,并收回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死亡或失踪者。
(三)受刑事处罚者。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九条 拍卖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拍卖师是拍卖活动的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专职执业,不得以其拍卖师的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职业道德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恪守公正、客观的原则,保持廉洁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专业技术标准:
(一)具有一定的经济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拍卖专业理论知识;
(二)具有与拍卖相关的其他学科及商品知识,对拍卖标的具有相应的鉴定水平和评估能力;
(三)熟悉、掌握、运用《拍卖法》及其相关的各种法律和法规;
(四)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拍卖动态。
第二十四条 拍卖师行为能力标准:
(一)具有自控能力,善于掌握分寸;
(二)具有社交能力,善于协调人际关系;
(三)具有组织能力,善于对工作、语言、文字进行组织和表达;
(四)具有知识转化能力,善于将已具备的专业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的处分:
(一)在执业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国家、委托人或竞买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直接责任者。
(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人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拍卖企业执行业务。
(五)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拍卖师工作变动,未在规定期限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七)拍卖师执业资格未按规定注册。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活动时,必须展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违者不得主持拍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执业期间,由于拍卖师自身原因造成拍品成交价低于底价的,损失金额应由拍卖师个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将收回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取消其执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暂行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
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二届五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中拍协字[2002]第19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强化拍卖师管理,提高拍卖师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试合格者,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是拍卖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接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对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注册管理
第四条 拍卖师必须注册于拍卖企业方能执业,但不得同时注册在两个(含)以上单位。
拍卖师注册的拍卖企业停业或破产的,拍卖师必须变更注册到其他拍卖企业。未变更注册期间不得执业。
第五条 按规定拍卖师每年应年检注册一次。无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年检注册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
未按期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六条 拍卖师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拍卖师年度注册申请表》;
3、拍卖理论或案例分析文章一篇;
未成立拍卖行业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师可将上述材料直接报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应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注册无异议的于七个工作日内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审核后注册。
对申请注册有异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应在收到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处理。
第八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将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
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将通知持证人,同时通报持证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
第九条 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填写《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一并交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手续。
如调出或调入单位有异议的,可由拍卖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签署意见,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
办理变更注册单位手续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定期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
第十条 拍卖师应按照规定参加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执业行为
第十一条 拍卖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拍卖师应严格依法执业,保证所主持的拍卖活动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 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的钱财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
拍卖师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四条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必须当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监制的拍卖师铭牌。
第十五条 暂停执业资格的拍卖师,暂停期间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十六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
拍卖师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拍卖活动的,在拍卖活动开始前,拍卖师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必须与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协议或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联合举行拍卖活动。
第十七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
拍卖师代表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双方企业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十八条 严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或主持拍卖会。
四、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未当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监制的拍卖师铭牌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予年检注册,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执业资格6个月或1年:
1、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的;
2、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变更原注册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
3、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参加拍卖师继续教育培训的;
4、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受过警告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执业资格一年:
1、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拍卖企业执业的;
2、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持无效证书主持拍卖会的;
3、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的。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2、连续两年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
3、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因违规执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
4、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钱财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的;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
5、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在暂停执业期间主持拍卖会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执业资格6个月或1年的处分,直至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将本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和主持拍卖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执业资格1年或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非法主持拍卖活动的,在五年内不准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已参加考试的取消成绩,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六条 被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1、不再从事拍卖业务的;
2、出国定居的;
3、死亡或失踪的;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八条 省(区、市)拍卖行业协会和拍卖企业对拍卖师的处分有建议权,最终处分决定权属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处罚或裁决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申请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议结果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拍卖业主管部门再申请复议。
五、附 则
第 三十 条 地方拍卖行业协会制定的拍卖师管理办法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