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曼斯法官对上述“Bank of Baroda诉Vysya Bank”一案的判
决时指出:曼斯法官实际上完全没有必要去考虑合同的特征性
履行问题,因为本案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的合同是一种代理合
同,而代理合同则应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律。就本案而言,就
是英国法。因为本案信用证的代理通知和保兑行为均由保兑行
的伦敦分行完成的。另外,从一些国家的冲突法规定来看,开
证行与保兑行之间的纠纷也应适用保兑行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例如,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8条(1)款明确指出:
“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业务,依受托银行的常设营业地国的法律”。
《列支敦士登1996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第42条(1)款也
作了相同的规定,即依银行法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之间的银行
业务,适用受托企业营业所所在地国法律。1992年的罗马尼亚
国际私法第103条(c)款也有类似规定。该款指出,关于两
个银行之间的关系适用向对方提供服务的银行所在地法。
最后,在分析确定保兑行与受益人之间合同关系(即前述
的关系5)的法律适用问题时,有必要先揭示这一法律关系
的性质和内涵。从信用证法的原理和《惯例》的规定来看, 当
一家银行为某一信用证加具保兑后,这种保兑便使保兑行自己
向受益人承担了直接的交单付款责任。保兑不同于担保,保兑
并不意味着保兑行担保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而是使保兑行向
受益人承担了独立的信用证付款责任。也就是说,当信用证附
加了保兑的情况下,受益人便拥有了与开证行和保兑行之间相
互独立的两项合同。受益人有权向开证行或保兑行任何一家主
张按信用证条件付款。总之,保兑行和受益人之间有着与开证
行和受益人之间同等性质的法律关系。因此,保兑行与受益人
之间的法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应适用与上述第3种合同相同的
冲突法规则。
综上所述,信用证交易及法律纠纷中的准据法确定具有重
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然而,本文的研究表明,这一领域
尚缺乏明确和一致的法律适用规则。因此,就某一具体案件而
言,其准据法的确定将取决于案件的诉讼管辖以及法院所在地
国有关信用证交易的各项冲突规范的具体规定。
总结本文的论述,可将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归纳为
以下几个步骤:第一,首先界定案件或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
是说要明确所面临的案件或纠纷是谁告谁。因为信用证交易牵
涉到许多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法律关系,无法用单一的冲突规
范确定各类不同主体间的准据法,更无法笼统地去研究信用证
交易的法律适用。所以,应具体分析有关纠纷是开证申请人与
受益人之间的纠纷,还是开证行与受益人或开证申请人与开证
行,或保兑行与开证行之间的纠纷。第二,审查案件或纠纷双
方位于同一国家还是不同国家。如果双方均处在同一国家(或
同一法域),则应适用该国的实体法;如果双方处在不同国家
或不同法域),则面临着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法规范确定准据
法的问题。第三,查明双方之间是否选择了准据法。如果双方
对其相互关系或纠纷已选择了应适用的法律,则除非所选择的
法律与法院地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各国冲突法的立法都将承认
此种选择。第四,如果信用证交易发生争议的双方处在不同国
家(或不同法域),且双方未能选择适用的法律,则借鉴本文对
五种关系准据法的分析并结合法院地国冲突法所接受的观点,
去具体确定准据法
注释: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教授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副教授
①Audi Gozlan,International Letter of Credit:Resolving
Conflict of Law Disputes,1999,p36.
② Raymond Jack,Documentary Credits,1993,p293.
③ Nicholas Creed, “TheGoverningLawofLetterofCreditTransactions[2001]2Journalof
InternationalBankingLaw,p41.
④ 闵玮、翁雷:《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及案例分
析》,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251
—257页。
⑤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267-272页。
⑥ 该公约的内容及相关评论可登录网址:www.un.or.at/uncitral
⑦ 见前注②,第293页。
⑧ 见前注②,第302页。
⑨ 见前注②,第38页。
⑩ Denis Petkovic,“The Proper Law of Letters of Credit”[1995]4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p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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