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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立法建议预览:
对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立法建议
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市场更加开放,一些外国公司不断凭借其强大的知识产权优势和丰富的知识产权经验在贸易领域构建“知识产权壁垒”,滥用技术经济优势,强占和垄断我国市场。这种知识产权滥用对经济、科技较为落后的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危害是极大的。从国外来看,通过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有效的规制已是国际趋势。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有较为成熟的经验。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也赋予各国有对此进行规定的权利。而我国目前正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中,只在附则部分的一个条文中对此有所体现。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一个完整的对知识产权垄断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以维护我国的利益,保障我国国家经济的安全。
对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立法建议正文:
对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立法建议
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市场更加开放,一些外国公司不断凭借其强大的知识产权优势和丰富的知识产权经验在贸易领域构建“知识产权壁垒”,滥用技术经济优势,强占和垄断我国市场。这种知识产权滥用对经济、科技较为落后的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危害是极大的。从国外来看,通过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有效的规制已是国际趋势。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有较为成熟的经验。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也赋予各国有对此进行规定的权利。而我国目前正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中,只在附则部分的一个条文中对此有所体现。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一个完整的对知识产权垄断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以维护我国的利益,保障我国国家经济的安全。 一、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的国内立法 就目前来说,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方面,我国的法律主要是知识产权法中原则性的规定及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该《条例》中的第329条和343条规定了我国在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性条款。还有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也明确在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中不得有限制性条款。在2004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也特别增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虽然有了这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只是一些粗略的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惯例来看,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是十分必要的。在已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中,我国规定了行政垄断等创新的内容,受到其他国家的一致好评。但关于知识产权垄断的规制,却仅在第八章附则部分的第五十四条有十分概括的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我们不禁提出疑问:“滥用知识产权”指的是什么?何为“滥用”?这种简单含糊的规定同滥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垄断的危害性是极不相称的,如此笼统的规定在实践应用中也会让当事方和执法者无所适从。因此在立法上细化知识产权的限制规定,对维护我国的国际技术和经济贸易市场、协调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与国际惯例接轨是非常有必要的。 1、借鉴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的经验,在《反垄断法》中细化可操作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或制定专门性的反垄断指南。要设定一种恰当的、确定性较高的法律机制,既方便当事人高效率的行使知识产权,又可以降低法律风险并预防违法。因此,建议在立法方式上,可以从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同类型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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