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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出台,企业或个人的避税风险陡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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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沛鸿 2008-3-4 20:44:18 |
那么,什么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呢?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明确指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有关税收专家认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三是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其从事某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则可以断定该安排已经构成了避税事实。 为什么要在“特别纳税调整”中专门安排“一般反避税条款”呢?王铭远解释说,一部法律不可能把所有事项都列举进去,也不可能充分预见未来,而这个条款就堵塞了税法体系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漏洞,也是一种“兜底的办法”。它的意义在于打击和遏制违背立法意图的个别反避税条款不能规范的避税行为,在反避税立法上是史无前例的,为税务机关搞好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武器。 苏州市国税局国际税处有关负责人认为,把“一般反避税条款”写进新税法是一个创新,使我国的反避税法律在国际上都处于领先地位,它也是中国税务机关成熟的重要体现。据了解,目前税法中明确“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只有德国、澳大利亚、瑞典等少数国家,美国、英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还没有规定“一般反避税条款”,他们更多的是通过“个别反避税条款”和司法判例来解决避税问题。 在新税法中安排“一般反避税条款”有着怎样的意义呢?有关税收专家分析说,“一般反避税条款”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一些企业单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而非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进行所谓税收筹划,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可以为企业创造更为公平的市场环境。目前,一些纳税人避税手段不断翻新,如果不设置“一般反避税条款”,就会造成法律上的缺失,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另外,“一般反避税条款”可以弥补“个别反避税条款”的不足,有利于增强税法的震慑作用。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经常会遇到一些企业进行的不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深圳市国税局国际税处有关负责人说,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免税的目的,每经营两年往往会“自动消失”。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有一个企业连续几年零申报,后来终于获利了,但是在获利后的第三年初,这家企业就换了牌子,经过重新注册,继续享受免税待遇。这位负责人说,当初他们处理这个问题主要靠与企业协商谈判,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对这类企业进行约束。如果这类事情发生在2008年后,他们就可以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在欧美从事10多年转让定价调查与研究的毕马威大中华区主管史蒂芬对记者说:“‘一般反避税条款’是国际上通用的反避税手段,是对‘个别反避税条款’的一种有效补充,它给税务机关以更大的操作空间,企业避税的风险也将随之加大。”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公司财务总监莫尚云对记者说,新税法出台后,他们对“特别纳税调整”这一章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因为我们是上市公司,如果在税收上稍有不慎,势必影响企业的发展。”莫尚云说。在特别纳税调整中,他们觉得最不好把握的就是“一般反避税条款”,因为这一条比较宽泛,有很多不确定性,企业不是很容易把握。 “越是不确定的条款,对企业风险越大。”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及商务咨询师许柯表示,目前我国企业避税情况比较普遍,纳税人避税的方式也多种多样。由于一般反避税是个不确定的条款,企业若作了“不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就等于接近或触到了“雷区”。他说,“一般反避税条款”出台后,企业避税行为受到税务机关调查的风险将大大增加,企业必须比以往更加谨慎。 反避税罚则:避税成本不再是零 长期以来,关于避税的法律责任规定一直是我国税法的空白,这使得纳税人避税不承担任何风险,避税成本几乎为零,可以说是“不避白不避”。即使被税务机关调整到位,至少还占用了税款。制度上的缺失造成我国过去反避税措施威慑力不够。新税法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明确了避税的法律责任。 按照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调整,如果需要补征税款,应当向企业补征税款,还要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征5%的利息,并且这部分利息不能税前列支。税款的所属期最长可以从调查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实施条例同时规定,对企业能够有效地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资料的,利息可减按基准利率计算。也就是说,按照税款所属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不再加收5个百分点。 有关专家解释说,处罚是税务机关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包括对纳税人不遵守纳税程序、不履行纳税义务等行为进行处罚。 对转让定价行为的处罚,各国做法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只进行纳税调整,对其因转让定价而延期缴纳的税款不加收利息(滞纳金)和处罚,如德国、西班牙和芬兰等国家。第二类是既要进行纳税调整,又要进行处罚,但各国规定的处罚标准不同,如意大利为100%~200%,英国为100%,澳大利亚相对较轻为10%~50%。第三类是既进行纳税调整,又要加收利息(滞纳金),还要对其进行处罚。如日本规定,除处以转让定价的调整税额的10%~40%的罚款外,还要加征每年14.6%的违规税。南非规定,除处最高200%的罚款外,还要为未缴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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