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决定不适当,是否有权提出修改?如何修改和完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7、用人单位如何公示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8、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收取财物?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9、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何处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11、用人单位应在多少天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时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有两种法律责任: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计算其工资?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4、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途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附1;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附2: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5、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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