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与哪些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1、《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2、《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期限有否限制?
答: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3、《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应支付的违约金有何限制规定?
答;没有限额规定。由双方约定。
34、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5、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和第二十三条(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和竞业限年约定)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6、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有: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7、无效劳动合同应由哪些机构认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8、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9、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何规定?
答:有两种权利:
(1)根据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2)根据第三十条规定,对拖欠工资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部分,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40、《劳动合同法》对加班与劳动定额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41、《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2、劳动者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未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自动离职处理。
43、劳动者未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而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不需支付。
44、何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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