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解释:有上述情况之一,用人单位不能适用“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以企业需要裁员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53、何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4、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而造成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5、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签订固定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拒绝以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给定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6、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支付赔偿金?
答:(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A、劳动者没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B、劳动者有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但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没有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C、用人单位不依照第四十一条进行裁员的。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57、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出具何种证明?
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8、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在多少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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