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9、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经济补偿金在何时支付?
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60、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有以下情形:
(1)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八十条);
(2)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第八十一条);
(3)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4) 因用人单位过错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八十六条);
(5)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6)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7)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8)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第八十八条第四项)。
(9)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第八十九条)
(10)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第九十三条)
(11)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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