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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思考预览: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础的经济关系,现实运行的劳动关系主要地表现为劳动合同关系。为调整、规范劳动关系,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比较详细地从劳动合同的定义到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国务院的劳动行政法规、劳动部的有关规章、相关司法解释也有多方面的规定;为落实劳动法,各地相继出台了相关
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思考正文: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础的经济关系,现实运行的劳动关系主要地表现为劳动合同关系。为调整、规范劳动关系,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比较详细地从劳动合同的定义到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国务院的劳动行政法规、劳动部的有关规章、相关司法解释也有多方面的规定;为落实劳动法,各地相继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中华全国总工会亦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发展消费力起了重大的作用。其意义不再赘言。但是,另一方面,有关劳动合同的规范性文件从数量上观察不可谓不多。但是,这些规定依然存在着落后于实践的发展,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同时,在劳动合同立法方面也存在着中心立法薄弱、地方立法繁荣的局面。已有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在结构的严密、前后照应、和谐一致等立法技术方面,在就业市场化、在全社会的范围内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经济发展方面都有不足。所有问题说明在法律层面上亟需完善劳动合同法的推行进程。现笔者即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浅薄的完善对措。 二、针对当前《劳动合同法》试行情况,探求不足。 当前有学者 批评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没有抓住社会的主要矛盾,它对普通底层劳动者的利益和对企业的利益照料不周,且在公司营运过程中减少了资方的成本,认为这个法律相当不完善。是法律专家闭门造车的产物而不是劳资双方博弈的产物,从实际意义上来说,《劳动合同法》并不是一部真正成熟的法律。例如,对于劳动者本身来说的话,《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划分什么样的保护、什么样的不保护。恰恰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法律当中它是有些详细的要求的。比如说对于劳动合同终止补偿的问题,对于普通的劳动者补偿的话,并没有数额或者是年限的限制,但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高级技术人员,他是说高级收入的,如果超过平均工资3倍的话,他这个补偿就不能超过这样一个标准,就是3倍之内。而且在补偿年限也只能补偿12年,一般的工人是没有的。而且在这个当中,像农夫工、派遣工人,农夫工和派遣工在这个当中都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却并没有说对他们没有试用的规定。 再比如说工资的问题。这个在我们国家已经成为了一个固疾,就是说我们劳动合同尽管有规定,工资尽管有约定,但是完成不了。正是这种情况普遍性的存在,但是国家立法后的《劳动合同法》却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普通的劳动者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根据国家劳动部的统计的话,每年我们的劳动争议几乎是以每年30%来递增,特别是集体争议占参加人数的60%以上,这种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状况,影响的不仅仅是劳动者权力的完成,而且直接影响着我们企业的发展,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直接影响了我们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国家的竞争力。如果这个问题不改变的话,不仅仅是劳动者权益问题、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而且我们整个社会发展、社会安全、国家竞争力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劳动合同法》它的主旨在于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但是这个保护并不是《劳动合同法》惟一的目的,其根本是为了要完成劳动者和企业的共同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才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发展导向。 到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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