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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一预览:
物权法案例一则
某年11月,村民甲承包了本村10亩果园,承包期10年,村民乙承包了本村10亩菜地,承包期5年,该果园和该菜地相邻。甲见乙的承包地里有一口水井,为方便灌溉自己的果园,甲与乙商量支付肯定费用从乙承包地里取水灌溉果园,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乙同意甲运用其承包地内的水井取水灌溉,运用期限为10年,甲每年付给乙15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用水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次年2月,由于甲决定外出打工,经村委会同意将其10亩果园承包权转让给丙。
物权法案例一正文:
物权法案例一则
某年11月,村民甲承包了本村10亩果园,承包期10年,村民乙承包了本村10亩菜地,承包期5年,该果园和该菜地相邻。甲见乙的承包地里有一口水井,为方便灌溉自己的果园,甲与乙商量支付肯定费用从乙承包地里取水灌溉果园,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乙同意甲运用其承包地内的水井取水灌溉,运用期限为10年,甲每年付给乙15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用水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次年2月,由于甲决定外出打工,经村委会同意将其10亩果园承包权转让给丙。 乙因与丙素来不合,遂以该合同系自己与甲签订,丙并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享有权利为由,拒绝丙连续从其承包地水井取水灌溉果园。 甲见乙和丙争执不下,即决定将该取水的权利单独转让给同村的丁。 要求:根据以上现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签订的用水合同是否设定了地役权?并说明理由。 (2)甲与乙签订的用水合同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3)乙拒绝丙连续从其承包地水井取水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甲是否可以将该取水的权利单独转让给丁?并说明理由。 答案: 1 、是,物权法第157条规定:建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甲为了自己果园引水的方便在乙的菜地建立限制,完全符合地役权的规定。 2 、有,物权法第161条规定: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的盈余期限。甲乙签订的地役权期限为10年,超过了供役地提地承包经营权5年的期限。 3 、不合法。因为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特点以及已登记的地役权可以等抗任何人。物权法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物权法第158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建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请求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不可以,以为地役权具有从属性,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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