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对于那些在互联互通中严重失信的电信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严厉的惩罚,加大其失信的成本,使其不敢失信;尤其是应对失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惩罚。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所做的一个诚信调查,有96%的被仿对象认为企业诚信与企业家本人的
人品有关,事实上也是如此。另外,对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互联互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也必须给予严厉惩处。在建立电信经营者失信惩罚制度的同时,也应考虑建立“电信经营者守信激励机制”,使那些信用好的电信经营者,因守信而获得更大的利益。 3、建立互联互通公示制度。对于故意制造网间互联中的通而不畅的电信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在媒体上公开通报。 4、建立高效、科学的互联管制体系。目前我国网间通话费结算标准基本上是依托用户资费制定的,而国外已经从“资费法”发展到了“全分摊成本法”、“长期增量成本法”。国家应尽快建立起一个公平合理的网间结算体系,以使电信企业之间在合作的基础上展开竞争,同时还要配以有力的监管,保障制度的真正贯彻落实⑧ 可以肯定地讲,建立诚信的互联互通制度是来自广大电信用户和全社会的呼声。广大的电信用户在呼唤,全社会在期待,让互联互通中的诚信意识尽快在中国电信业中建立;让全体电信经营者共同努力打造中国电信业的信用品牌。
① 刘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1月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③王春晖《网间互联的法律性质与责任》载《通信企业管理》2003,7 ④王保平《碰不得的“高压电”》,载《人民邮电报》2003,4,15 ⑤王春晖《电信网间互联争议中的证据规则》,载《人民邮电报》2003,3,21 ⑥王春晖《电信网间互联争议中的证据规则》,载《人民邮电报》2003,3,21 ⑦王春晖《网间互联须诚信》载《人民邮电报》2003,2,21 ⑧刘红媛《对互联互通管制的建议》载《人民邮电报》200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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