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法律体系已形成。”这是此前一些部门和地方在谈到本部门、本地立法成绩时,热衷于说的一句话。这样的话以后不可能再出现了,因为记者近日获悉,中国将对“部门‘法律体系’”说不!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一篇讲话中非常明确地说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不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再搞自己部门或专门委员会的‘法律体系’”(据7月7日 新华网)。 对于吴邦国委员长讲话暗含的意思,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邸瑛琪给出了这样的解读:不允许部门利益法律化,不允许没有立法权的部门立法或者被授权的立法机关超越授权范围进行立法。这将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保证我国立法的统一性,从而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权威性。
针对目前存在的“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现象,法律界人士曾指出,在某种意义上,政府一些部门的非正常利益诉求,其结果不仅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利益集团,而且也企图形成只反映该部门利益的法律。显而易见,对于立法的“各自为阵”,如果不加以遏制,将会影响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和权威。而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不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再搞部门或专门委员会的‘法律体系’,则可以有效地避免立法的“各自为阵”。
中国法律体系必须只有一个。何谓法律体系?曾担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杨景宇,对这一法律概念的解析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制统一,这是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立法活动的法制统一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制定的全部法律之间要保持相互一致和相互协调,做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地方性法规不得抵触法律和行政法规,同一层次之间的法律、法规不得相互抵触。
对“部门法律体系”说“不”,除了在立法实践中要坚决贯彻执行法制统一原则外,尚需国家立法机关扎实做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工作。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有法律汇编、法律编篡和法律清理等三种形式。按照我国的立法监督制度,行政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因此,应该充分发挥立法中的监督作用,强化备案审查制度,防止为了维护部门利益而在立法中“各自为阵”。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体系形成、完善过程中,要进一步发挥主导作用。尤其是要加大法律文件清理力度,把对“部门法律体系”说“不”化作建立和完善中国法律体系的具体行动,对那些不符合立法程序或借助、利用法律表达部门利益的非正常诉求的立法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相关法律法规要及时清理,予以坚决废止,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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