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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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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2006-11-24 17:23:11 |
权等等;就其所具有的法律监督者的地位而言,检察机关应具有对错误生效判决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权等。同时检察机关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当事人身份,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就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当事人身份而言,检察机关除以普通当事人身份与对方当事人享有的平等诉权外,检察机关还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享有特殊的权利,就此而言与对方当事人不具有平等性,正因为如此,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案件就是需要检察机关有这种特殊权利来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所以总起来看,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案件中享有的诉权,是提起诉讼权与监督诉讼权两者的统一,同时又不是两种权利完全的实现,这些需要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和规定。 (三)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是否享有强制措施的权利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过程中是否享有强制措施的权利是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之所以提起公益诉讼,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免遭不法侵害,而检察机关享有的强制措施的权利正是完成这一职责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与公民个人和其它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定职权在搜集和保全证据过程中,包括搜集证据、保全证据、勘验、鉴定、财产保全和强制措施等具有强制性质,当事人、证人、有关组织和个人有配合的义务。但由于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目前迫切需要从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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