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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全球化趋势析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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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2006-11-24 17:24:08 |
侦查阶段应区分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贯彻比例原则,同时对强制侦查行为原则上必须进行司法审查,另一方面对新型的侦查方法应当及时通过法律予以明确化,对监听、秘密侦查、测谎、诱惑侦查等措施的性质、效力予以明确;进一步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不起诉处分的范围;总结“普通程序简易审”改革的成功经验,修改法律,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建构完善的多功能的庭前准备程序,通过设立类似于庭前会议形式的审前协商程序,为庭审的集中有效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审判程序的完善中,应考虑在满足了相关的保障被告人人权的条件下,借鉴罪状认否程序,简化庭审程序,实现诉讼经济。 收稿日期:2003-02-27 【参考文献】 [1][7] [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15.63. [2][3] 程味秋.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9.39. [4] [日]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12. [5] 吴巡龙.美国对刑事诉讼两造对抗制度之修正[J].法学丛刊(185). [6] 宋冰.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 [8][11]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中英刑事审前程序研讨会纪要[J].政法论坛,2002,(4). [9] 林辉煌.建构犯罪被害人之司法保护体系-美国制度之借镜[A].刑事诉讼之运作[C].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371. [10] 陈光中,郑旭.追求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英俄近年刑事司法改革述评[J].2002年诉讼法年会论文. [12] [德]克劳斯·罗科信.德国刑事诉讼法[M].台北:三民书局,199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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