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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辩论书预览:
辩论书1.原告提交《社保职工个人查询单》月缴费基数为5000元、《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月缴费基数为5900元所体现的原告年平均收入与被告提交的工资单原告年平均收入差异较大。被告所提供的工资单只与原告提交《赔偿金核算明细》中应发工资相吻合,《赔偿金核算明细》所列年度奖与绩效奖金被告未提供相关收入材料。原告就此材料
官司辩论书正文: 辩论书1.原告提交《社保职工个人查询单》月缴费基数为5000元、《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月缴费基数为5900元所体现的原告年平均收入与被告提交的工资单原告年平均收入差异较大。被告所提供的工资单只与原告提交《赔偿金核算明细》中应发工资相吻合,《赔偿金核算明细》所列年度奖与绩效奖金被告未提供相关收入材料。原告就此材料证据已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请求,被告未提交应承担举证不当!以上问题证明了原告诉讼哀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业务年度劳动报酬(年度奖金)同比2009业务年度劳动报酬(年度奖金)所减少14117元”为存在现实!“3 判令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要求被告给于原告赔偿94634.4元!”《赔偿金核算明细》原告收入真实性。2.原告提交的《处罚通知书》已证明被告对原告4月扣发750元收入,被告未将4月原告是否触犯规章制度记大过提供相应证据。而是用4月份工资单与5月工资单所列绩效奖,辩解为原告3月被记大过忘记扣发奖金而4月份扣发,4月份工资单体现绩奖为3750元、5月份工资单绩效奖被扣发,如被告辩解如果要补扣3月绩效奖金应为3750元,为何只扣发4月绩效奖金750元。以上问题证明了原告诉讼哀求:“2 判令被告支付扣发原告4月份业务绩效工资750元!”现实存在及合理性。3.原告与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证明原告连续工作年限为2005年12月30日至2011年8月31日。 被告提交2010年12月、2011年春节、2011年2月、2011年4月、2011年5月《业务绩效确认表》及部分《惩处通知书》。2011年春节与2011年2月《业务绩效确认表》原告签署都为考核不合理不予认可及都是2011年3月23日签署,2011年春节业务绩效考核为何考核?是否与2011年2月重叠?被告都未做出合理解释更没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提交的《分公司奖惩管理规定》与《怀化分公司行为规范》所列“ 年内有5次月度考核为“C”(含C+、C-)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除合同”被告以此解除原告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被告提交的《分公司业务绩效达成费用发放方法(试行)》及《培训签名登记表》详细说明了分公司业务绩效达成计算标准及方法,而《培训签名登记表》所示培训工夫为2011年4月26日,一份《分公司业务绩效达成费用发放方法(试行)》2011年4月26日职工大会才通过与学习的文件是否能用于以前的考核? 被告提交的《培训通知书》所示内容已说明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调离被告单位,且培训工夫长达3个月而无岗位安排,同时也证明原告年内月度考核为3次不合格受惩处、一次违反规章制度记大过,与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5次月度考核不合格相抵触!原告根据《培训通知书》要求被调离岗位闲置分公司打卡上班、而且被告只发放原告基本工资!现实证明被告通过这次培训调离原告工作地点、岗位迫使原告离职的一次人事调整! 被告提交的《怀劳仲案字【2011】第68号仲裁裁决书》已仲裁被告为违反解除合同,但该裁决只从原被告续签的劳动合同认定工作年限,同时原告当时未提供《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月缴费基数为5900元所体现的原告年平均收入只提供《社保职工个人查询单》月缴费基数为5000元。而导致仲裁委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5万的赔偿金。4.被告提交的《分公司业务绩效达成费用发放方法(试行)》“7.2 年度业务绩效达成总收入由「12个月业务绩效达成收入」(占年度业绩达成总收入的80%)和「年度业务绩效达成收入」(占年度业绩达成总收入的20%)组成;「年业务绩效达成由入」为业务人员达成年度业务绩效才给予考核核算,结算完发放。12.4业务人员实际发生的业绩达成拓展费在核定的业绩达成拓展费标准内,但无法提供合法票据的,公司可依据业绩达成拓展费标准限额计入薪资核算。”《怀劳仲案字【2011】第6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一考核年度且被告已确认.原告提交《年度绩效工资每月760元报销单》都已说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这一工作年度原告在被告处有9120元年度绩效工资未发放!而且也证明了业务达成拓展费本质为被告发放给员工的薪资,并不是被告辩解的是费用报销! 原告: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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