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公共论文 | 经济论文 | 教育教学 | 法律论文 | 商务管理 | 行政管理 | 医学论文 | 艺术论文 | 理工论文 | 
 | 文史论文 | 学英语 | 范文 |           强力推荐!本站与百度合作新开频道    >> >>    论文知道

    最新公告:     新年新气象,论文先生网祝大家新年快乐,牛年行大运!  [wxziyang  2009年1月1日]            本站与百度合作新开频道-论文知道,欢迎访问.  [wxziyang  2008年12月7日]            本站已通过百度大联盟认证,相关结果请查看底部相关链接.  [wxziyang  2008年12月7日]         会员登录 -- 会员注册 -- 会员中心  

◇◇◇ 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先生网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正文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作者:admin 2006-11-23 15:18:46


傅毅

  1996年,某大学与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由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该大学的图书馆装修工程。1998年图书馆装修工程竣工后,双方共同委托中诚审计师事务所对工程的竣工预、结算进行了审计,并按照A市政府的规定,将工程预、结算送原财政部驻某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A市监察组审查。1998年2月,A市监察组审查后在审计报告的结算汇总表上加盖了“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工程预、结算进行了审核确认。之后,某大学发现工程施工单位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虚报工作量等问题,与该公司就工程价款的结算发生争议。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根据A市监察组盖章确认的审定值结算工程价款,某大学则又委托中诚审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了审计。1998年6月,中诚审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调减了该工程的结算值,某大学据以要求某省专员办重新审查确认。1998年7月,某省专员办发出《关于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预、结算进行检查的通知》,决定组织人员对图书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但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并没有实际派出检查组。1999年10月,某省专员办发出通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财政部新三定方案的规定,决定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饰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某大学对此不服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财政部认为,1、根据有关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对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定的工程预、结算值进行认定的职权。因此,原某省专员办A市监察组在中诚审计师事务所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结算出据的审计报告上加盖“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工程结算值进行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2、1998年机构改革后,根据财政部新三定方案、财基字[1995]6号文件,以及《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对中介机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职权,因此,某省专员办发文决定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适当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同时鉴于某省专员办已主动发文撤销了在图书馆装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汇总表》上加盖的“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作出了确认某省专员办A市监察组盖章确认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图书馆装修工程结算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维持某省专员办作出的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从本起复议案件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财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不能超越职权实施行政行为。

  越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实施了自己不能实施或者不能独立实施的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无权行为,它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实施了本不应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如本案中某省专员办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预、结算盖章确认的行为;二是下级行政机关非法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三是部门之间的超越职权;四是不同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超越职权;五是行政机关的内设工作机构行使了本机关的职权。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性质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应当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本起复议案件中,某省专员办A市监察组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建筑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上加盖“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工程结算值进行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属于超越职权。

  作者单位:财政部条法司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来自于论文先生网,如该文注明了作者及出处,请在转载引用时保留。否则因《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一文引起的法律纠纷请自负。

  • 上一篇论文:
  • 下一篇论文:
  • 广告位招商 0713-8567819
    最新宪法论文列表
     《中华民国宪法》与《中华…
     宪法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
     谈暂缓起诉制度
     对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的…
     浅谈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非典疫情的流行呼唤出台《…
     议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浅论依法制权
     关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
     让虚报浮夸不再有藏身之处
     把信访工作纳入大司法的轨…
     执法办案研究--工商行政…
     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冲突的…
     向新的高峰迈进——九十代…
     论行政相对人的涵义
     一国两制与高度自治
     论代表议案的现状与发展①…
     论宪法的司法化On Applica…
    宪法论文推荐列表
     把信访工作纳入大司法的轨…
     谈暂缓起诉制度
     对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的…
     浅谈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非典疫情的流行呼唤出台《…
     议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三鹿奶粉事件涉及到刑事及…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版权申明 | |
    CopyRight 2008-2010 论文先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