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抓程序立法,以程序法促实体法是法制建设中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民事诉讼法与民法通则曾是这样,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是这样。行政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其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交织在一起的,如果加快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与立法实践,结果又将如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或许带有规律性的现象。
实践中孕育成长的行政司法理论
行政司法理论的发展令人瞩目,目前理论界已有相当一部分同志接受"行政司法"的概念,特别在行政司法的范围、程序及司法行为的可诉性方面的研究取得重大进展。行政司法实践发展迅猛,行政复议制度已初步建立。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制度也取得有益经验。
由于实践的迫切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里,行政法学界对复议及行政司法的研究将会有新的突破,因为不断丰富的实践已经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对学者们来说,这既是挑战,也是机会。(1)关于行政司法的性质争论将会继续下去。(2)对行政司法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研究将成为行政司法规范化、统一化的一个突破口。(3)行政复议的范围会在争议推动下逐步扩大,行政复议的一些具体制度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解决特定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判制度将引起更多人的兴趣(4)行政仲裁制度研究将以《仲裁法》出台为契机取得新进展。仲裁机关与法院的协调问题、仲裁效力及仲裁形式等问题将逐一得到解决。
走向程序化----行政法治的希望
行政程序法制化是近几年提出的新课题。随着近年来改革开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尤其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人们越来越深刻地感觉到行政程序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公民法人权益的保障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行政程序开始引起广泛的注意。理论界对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联系,行政程序法的地位,行政程序立法的目的、意义和作用,行政程序的构成要素,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某些重要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则,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与补救等等,都作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其中有些观点已在学术界形成共识,有些甚至有新的突破,已在实践中发生作用。国外行政程序法的介绍和比较工作也已展开。行政程序涉及国家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问题。如何保证行政职权得到充分、正确的行使,从而提高行政效率,使国家意志在行政实践中得到强有力的贯彻,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和合法权益有充分的保障,是行政程序法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当前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如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形式主义泛滥、互相推诿
、随意增减办事程序,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等,已经或正在损害人民政府的形象,影响国家的改革开放事业和经济建设的进程,某些方面甚至为不正之风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也从反面促使我们必须重视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尽快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今后应当着重研究行政程序法的范围、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及程序违法的处理。由于行政程序涉及面很广,我们的研究力量又很不够,因此,可以结合立法实践从具体的、单行的程序,如行政规范制定程序,行政许可、奖励、处罚、强制执行、复议、裁决等程序入手进行研究,这将是一条比较切实可行途径。此外,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差异极大,我们还要了解、介绍和比较外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和实践。同时还应当重视普及和宣传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知识,使程序观念逐步深入人心。需要强调的是,我国从来就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行政实践中又形成了许多不很合适的程序规则,因而,从社会主义 国家的本质特点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程序制度,无疑是一项相当艰巨的工作。
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学的新台阶
行政诉讼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民主与法制发展的成果。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特殊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建立起以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为基本宗旨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后,依法行政已成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普遍接受的行政法制观念。行政复议制度也应运而生。行政赔偿制度已初步建立。此外,对行政法制带有全局意义的一些法制规范,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也已提上立法日程。
行政诉讼法对我国行政法学和诉讼法学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出了许多重要贡献,例如,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的划分,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的规定;关于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规定;关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规定;关于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等等。有些进一步肯定了行政法学与诉讼法学方面的理论,有些使长期模糊不清的观点得以澄清,有些则为深入研究提供了依据。可以说,最近几年行政法学的繁荣和发展,与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有着直接的关系。
由于我国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毕竟都是新兴的学科,行政实践本身又存在许多不明确、不规范的地方,因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必然要向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提出 许多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预计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这将始终是一个吸引众多研究者的领域。例如,关于对行政诉讼的作用的认识;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例外情形;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界定;关于防 止和处理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严重干预;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受案范围的规定,包括内外部行政行为的界限、具体和抽象行为的界限;公安机关的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界限;关于不作为行为的认定;关于公证、批准行为的可诉性;关于法定经营自主权的理解;关于民事纠纷中的被害人或主张权利的人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问题;关于派出机构、派出机关、临时机关和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以及与行政机关联合执法的非 行政机关的被告资格问题;关于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及范围;关于起诉条件;关于撤诉问题;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行为证据的标准问题;关于举证责任的理解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关于法律适用中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向新的高峰迈进——九十代年我国行政法学展望来自于论文先生网,如该文注明了作者及出处,请在转载引用时保留。否则因《向新的高峰迈进——九十代年我国行政法学展望》一文引起的法律纠纷请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