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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信访工作纳入大司法的轨道

作者:admin 2006-11-23 15:20:16


矛盾疏导机制结构设置的的不科学性尤其是政府司法行政运作系统的断裂和缺乏协调,才造成目前信访居高不下的一个根本原因。
一是在宏观决策层面缺乏政府司法行政的指导。尽管我们把信访矛盾的出现归责为新旧体制的转轨、利益格局、体制和制度的缺陷及政府工作人员素质等诸多因素,但所有这些因素本身一般不能直接引起信访,信访现象之所以发生,从管理的角度看,主要还是出在公共决策没有充分考虑到上述的诸多因素。因此只要我们牢牢抓住政府决策这一关键环节,就有可能大大减少信访发生的概率。如涉及企业改制的许多信访问题的发生,不少是源于改制规范性文件的失误,而规范性文件的失误,一个重要环节是改制文件的法律非诉分析这一决策环节没有到位。这在当前信访中占有相当一部份。当然在法律法规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探索过程中的失误甚至失败是难免的,我们不能够以现在的眼光来苛求前人。但在法律法规日益健全的今天,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当前以政府转型为重点的结构性改革,已经直接触及了某些政府部门的利益调整,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使改革更具复杂性和艰巨性。往往是不同的阶层不同的人们对同一事情会持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意见

和看法,这里的标准和依据只有而且只能是法律。如果我们继续延用原来的一种决策模式,仍然不建立具有超脱部门利益和相对独立机构来加强政府改革的协调和指导(尽管各地成立政策研究室、体改委、法制局等机构,但以目前人力资源紧缺的现实、转型时期法律的复杂性等情况看,这种分设的机构是很难完全真正发挥其职能作用的,在县市级更是如此),去强化决策的非诉法律可行性分析,那么由于决策失误而引起的社会矛盾还将不断发生,甚至比过去更为严重,这种原因引发的往往表现为集体访现象。
二是在微观操作面缺乏政府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的协调。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协作管理的过程。这就要求政府全面开放公共事务的治理边界,政府以对话、商谈、合作的方式,以真诚、正确、合理的态度建立与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合作伙伴关系。谁来监督和保证这些技术性非常强的公共行政事务规范操作?例如,国家把审判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平台,然而纠纷一方当事人往往要到各政府部门收集证据材料,在处理公众知情权和企业个人隐私权商业秘密的关系上,各部门以各自的理解为标准,有的甚至以同一岗位的不同公务员理解为标准,往往以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理由拒绝查询。更有一些机关档案管理混乱,难以查询,有的甚至将档案资料遗失,致使诉讼难以进行。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木桶容量的大小不是取决于组成木桶最高的那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低的一块木板的高度。国家制度规定的最好,如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那么制度的规定就打了折扣,甚至根本无法执行。由于在微观操作面政府行政管理和协调的缺失,在立法、行政、司法内部及其相互之间,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公共职能行使上出现了不少法律和制度衔接的障碍和漏洞,由于这种原因引发的信访在当前信访中也占相当大的比例,其表现形式往往为个体访。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如果我们没有象标准技术监督局这样的机构,在食品药品、汽车配件等涉及公共安全产品的生产消费领域出台国家强制认证标准,那么社会的物质生产系统将是无法想像的。同样道理,在当今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中,国家管理活动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部门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的标准、程序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管理,我们也很难想象整个社会的管理活动会井然有序有条不紊的展开。在我国由于司法行政职能的人为割裂,将司法行政系统拆分为目前的司法、信访、综治等多个机构,造成部门林立,人员雍肿,职责交叉,互相推诿。这方面法制健全的国家的机构设置给我们很大的启示,美国司法部就相当于我们的信访局、法制局、司法局、甚至包括公安、检察(除反贪职能外),美国司法部长兼联邦总检察院长,也是联邦政府的法律事务首脑,充当总统和政府行政部门首长的法律顾问,还管理和监督联邦警察系统。法制健全的国家其司法行政机构设置虽然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司法行政表现出高度的统一性。毕竟市场经济有其规律性的东西,谁违反了这种规律,谁必将为之付出高额的代价和成本。目前国内由于缺乏一个完整统一的司法行政系统,在政府宏观决策面缺乏指导性,在政府微观操作面缺乏协调性,因之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在这些矛盾的解决过程中,一方面表现为正常的现有设置的司法行政资源大量闲置,无所事事,而另一方面大量的社会矛盾涌向信访渠道,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信访潮,这种反差十分明显的现象,对现代法治的建设构成毁灭性的冲击。
二、整合资源,调整机构,将信访问题的处理纳入正常的法制化轨道
从上面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目前信访这种无序状态同机构设置及运作的不科学不合理有着直接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多年来中国社会社会矛盾处理的系统性和结构性矛盾的积累。因此从国家制度建设的宏观层面,重新估价信访的价值,整合职能,调整机构,在国家政治结构中重塑纾缓社会矛盾的通道,进而建立起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是摆在中国社会面前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具体地说,就是在县市级将信访局法制局司法局以及综治、研究中心等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这样的机构调整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有比较充分的法理依据,同现行法律不发生大的冲突,当然更大的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有赖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对宪法法律的修改),同时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形成统一完整的政府司法行政构架,对信访问题实行标本兼治,从而建立起社会稳定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有利于将大量信访问题引向法制化解决轨道,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预测评价作用。在平时的工作中,绝大多数信访矛盾往往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在法制的框架内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然而,信访渠道解决社会矛盾既不要诉讼费,又不要代理费,甚至可以满足其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要求。根据“二者相较取其轻”的经济学规律的原理,实践中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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