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先生网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正文 |
|
|
非典疫情的流行呼唤出台《紧急状态法》 |
|
作者:admin 2006-11-23 15:20:43 |
电信管制; (五)实行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任何反对戒严的活动。 此外,还有交通管制、宵禁、特殊物品特别管理、临时征用、加强警 卫、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等,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的组织实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可以达到迅速恢复社会秩序 的目的,该法主要特征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了变通或限制规定。 但是《戒严法》的局限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戒严法》的适用仅限 于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 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 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其次,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大都为宪法授予,而宪法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绝对多数才能通过,但我国的《戒严法》却是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过半数通过的,有下位阶法律与上位阶法律冲突 之嫌,在立法技术方面值得进一步考究。 《价格法》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 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 率或者利润
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 案。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 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 急措施。依照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 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该规定应该说对于紧急状态下遏制市场投机有一定的作用,但根据以 上规定,最近以国家计委名义的限价措施其行政主体的合法性就值得质 疑。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当地政府可以针对传染病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 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四)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针对疫情还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采取隔离治疗的控制措 施。 在疫区,政府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 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 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患鼠疫、霍乱和炭疽死亡等甲类传染病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 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消毒后火化或者按照 规定深埋。 《传染病防治法》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职能,但执法主体主要是卫 生部门,且规定的行政措施距传染病“太近”,着眼长远的很多预防措施 找不到法律依据,比如本文前述的部分措施。另外,该法也未对疾病流行 时的有关民事关系的调整作出特别规定。 综合我国目前紧急状态的有关立法我们不难看出,一是缺少一部应对 国家的紧急状态统一的法律,二是应对紧急状态的行政措施的规定立法层 次较低,行政措施的种类也是五花八门,缺乏可操作性。一旦出现紧急情 况,只能依靠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即时作出规定。而令人担忧的是作出规定 的机关恰恰是执行机关居多,有违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因此 制定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实为必要。 三、紧急状态立法的理论依据 (一) 对社会秩序重新调整的需要。 首先,行政法理论认为,社会秩序由各种层次的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 以使之永远趋于正常,一个正常的社会关系随着法律的变化而变化,而因 为紧急状态引起的这种突然的转变应该依法进行,且应遵循严格的程序。 尤其是对涉及公民权利、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等重大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 更为慎重。我国《立法法》也规定,对于这部分的规定必须制定法律而不 能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代替。 其次,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的法律层次较高,有的甚至明确排除了行 政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比如合同法)。如果仅仅依据部门规章 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很难避免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二) 依法行政和保护合法权益的需要。 鉴于目前有关紧急状态行政措施的规定分散且不统一,为了达到行政 目,执行起来的随意性较大,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事情从制度上来说不 能避免,笔者认为,必须以统一的紧急状态立法取代松散的规定。 四、《紧急状态法》的建议内容 建议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分为四个部分: (一) 紧急状态的定义。 紧急状态是指由于发生了特殊情况,在使用正常的手段难以维护或者 恢复社会秩序的情况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紧急状态法》规定的程 序,采取特别措施以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的整个阶段。包括战争、暴乱、重 大疫情的流行、重大自然灾害等。 (二) 紧急状态的宣布和解除程序。 规定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才可以根据法律授权宣布处于紧急状态,只有 在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本法规定的紧急应对措施。其解除程序也 应与宣布同。 (三) 紧急状态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本文论及规范性文件所列之各项,但应详细规定诸 措施的实施程序。 (四)违反本法的制裁措施。 该部分主要是保障措施,可以规定违反紧急状态措施的法律后果。
上一页 [1] [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