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体系常常不可能直接地、显而易见地对应于所有的具体案件事实,刑事司法需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刑事法律规则缺乏或者不明确的情况下,则需要刑事政策适度出场。刑事政策成为了控制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其次,刑事政策与犯罪状况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两者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方面,犯罪状况决定刑事政策。一定时期内的犯罪活动的原因、特点及趋向直接决定着刑事政策的内容,刑事政策是根据犯罪和犯罪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犯罪和犯罪人的情况发生变化了,刑事政策也随犯罪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刑事政策也能作用于犯罪状况。 刑事政策是针对社会现实中的犯罪状况制定出来的,从而在宏观上指导刑事司法,应时、应需控制犯罪状况。
再次,刑事政策的作用是通过刑事法律制度来实现的。刑事政策终归是政策,不能成为定罪量刑(刑罚)的直接依据,而刑事法律制度是实施刑事政策的途径和手段。刑事政策能通过直接影响司法人员的法律观念和执法意识,在刑事执法活动中体现指导作用,从而作用于犯罪,影响犯罪状况。与刑事法律的保守性、稳定性相伴而来的僵化性,导致了刑事法律有时不能适应于社会实际情况和实际要求的现象。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之间做出协调和选择。我国宪法、法律最初来源于党的政策并体现了党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一旦上升为宪法、法律之后便具有了独立的地位和价值,新的政策不可以随意代替、违背、破坏以及非经法定程序改变宪法和法律。从这一意义上讲,刑事法律高于刑事政策而不是刑事政策高于刑事法律。但是,任何刑事规定都是过去的既定原则、规则体系,都不可能毫无疑义地适应于现在和未来的所有情况和要求,所以,刑事政策应当推动刑事法律的变化,在刑事法律规则缺乏或者不明确的情况下,刑事政策应发挥指导作用,推动、影响刑事法律进行重大的变革以及创造性的应用。
回到我国的社会现实。目前,犯罪率与再犯罪率高居不下,如何看待愈打愈多的犯罪,减少再犯罪率已成为我国尚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便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传统刑法注重刑罚的报应功能,刑罚强调报复和惩罚,突出刑法对犯罪实行特殊预防的作用,而单一地采取有罪必罚的做法;现代刑法,尤其在二战以后,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观念的更新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开始注重刑罚的教育功能,强调教育改造,更加重视一般预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探寻有无惩罚的必要。如西方各国战后大都实行了所谓“非刑事化的政策”,即对犯罪行为不一定均需诉诸法院而适用刑罚,可以采用保安处分、社会监督等其他手段来代替。毕竟,刑罚是抗制犯罪的重要手段,而非唯一手段。抗制犯罪是刑罚的目的,若一种手段在个别情况不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我们为何不采取其他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呢?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强调对个体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注重刑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针对我国现时的犯罪状况实施的有效政策。
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上述刑事政策,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有利于减少我国的再犯罪率,有利于抗制犯罪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谈暂缓起诉制度来自于论文先生网,如该文注明了作者及出处,请在转载引用时保留。否则因《谈暂缓起诉制度》一文引起的法律纠纷请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