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起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这种情形的内容相似于原刑诉法中免予起诉的适用内容。修改后的法条中,加上“犯罪情节轻微”从而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形的性质。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暂缓起诉在酌定不起诉的基础上,借鉴缓刑制度的合理成分,增设了一个考验期,从而在质上保证了不起诉的实际社会效果。针对暂缓起诉制度所依赖的法律法规依据,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了犯罪。这包含两层含义:其一,适用暂缓起诉的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刑法第13条的规定,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特征。经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无罪或者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的行为不属此列。其二,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而且明确地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相区别。
第二,适用暂缓起诉的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要求。
关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理解。犯罪情节是指犯罪的具体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具体实施过程、犯罪后果等等。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行为本身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在此需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谈暂缓起诉制度来自于论文先生网,如该文注明了作者及出处,请在转载引用时保留。否则因《谈暂缓起诉制度》一文引起的法律纠纷请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