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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暂缓起诉制度

作者:佚名 2007-11-14 22:49:35


3)暂缓起诉制度丰富了刑诉法原有的酌定不起诉制度

暂缓起诉的期间至最终做出决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最短不少与3个月。 考验期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为检察机关对其作最终处理决定提供了参照,由此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诚意及悔罪的实质可能,从而保证了最终处理决定的公平公正。

4)暂缓起诉制度比缓刑制度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暂缓起诉与刑罚的缓刑具有类似的功能,缓刑是一定条件下的刑罚暂时不予执行,考验期内如果不违反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暂缓起诉亦具有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如果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就决定不起诉,否则就要起诉,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两者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存在质上的区别,即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清除案底的制度,但我国法律没有涉及。适用暂缓起诉继而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就不会在犯罪嫌疑人的档案上留下犯罪记录。这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案件来说,意义尤为重大。

四、暂缓起诉的制度构想

1、暂缓起诉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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