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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暂缓起诉制度

作者:佚名 2007-11-14 22:49:35


    必须严格控制暂缓起诉适用的对象:

    首先,暂缓起诉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完全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其次,暂缓起诉主要适用于轻罪,对重罪一般不予适用。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53-1条则规定暂缓起诉适用于“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我国刑法并没有像外国那样把犯罪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在理论上,通常把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犯罪定为轻罪,其余则为重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暂缓起诉。对于犯罪情节恶劣、重罪、累犯及犯数罪的,不适用暂缓起诉。

   为保证暂缓起诉决定的正确性,检察机关在做出暂缓起诉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下列因素:

    1、关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事项:(1)性格:指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品行(或有无智力障碍)、习惯、经历、有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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