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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暂缓起诉制度

作者:佚名 2007-11-14 22:49:35


科等事项。(2)年龄: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为少年、成年、已婚、老年或未婚、学生等事项。(3)处境:指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形成与背景,及其家庭情况(单亲家庭、离婚)、职业(或失业)、周围生活环境、交友等。对于有良好的家庭和社会帮教条件的,如家庭监护、管束能力较强的;可以建立帮教网络,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学校或单位、社区等有关的部门愿意帮教或设立帮教小组,具体落实帮教措施的,可以考虑暂缓起诉。

    2、关于犯罪事实的事项:(1)犯罪的轻重:指所犯罪的法定刑轻重于被害的程度,以及下手的轻重等。(2)犯罪的情节:指犯罪的动机、原因、方法、有无计划性、获利多少、与被害者的关系、对社会的影响等事项。

    3、关于犯罪后的情况:(1)属于犯罪人本人的事项:是否悔悟、是否主动与被害人和解或赔偿,以及是否逃亡、湮灭证据或窜供等。(2)关于被害人方面:被害人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是否宽恕等。(3)其他方面:如社会形势的变化、舆论的反应,犯罪后时间经过的长短等。

    在具体对象的选择上,建议采用“排除法”进行。(1)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于依法可直接决定相对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宜作为暂缓起诉的对象;(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宜作为暂缓起诉的适用对象;(3)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能作为暂缓起诉的对象;(4)涉嫌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宜作为暂缓起诉的对象;(5)有可能被判重刑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作为暂缓起诉的对象;(6)没有监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能作为暂缓起诉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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