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起诉不同于一般的不起诉,而类似于刑罚执行中的暂缓执行。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后,起诉程序即告终止,检察机关如无正当理由确认有追诉必要不能撤销原决定。暂缓起诉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时停止起诉程序,当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法定要求,则检察机关可做出不起诉处理,否则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诉权角度来看,检察机关的暂缓起诉权是一种待诉权。由于延缓的起诉"期限"(即起诉犹豫期间)的存在,起诉程序并未终结,仍然处于开启状态。因此,暂缓起诉权在本质上是检察机关享有的一种暂时搁置其起诉权的自由裁量权。
2、暂缓起诉的性质
暂缓起诉作为对起诉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是为了进一步实现检察机关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审查起诉工作,提高司法效率而应运而生的,其性质如下:
(1)、暂缓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阶段性的处理结果,不是结案决定,具有非终局性。暂缓起诉决定做出后,考验期限届满,它有可能导致不起诉,亦有可能导致起诉,因此它只是阶段性的处理结果。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