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暂缓起诉是附条件的不起诉。暂缓起诉具有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检察机关就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否则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导致起诉的最终处理结果。
(3)、暂缓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而酌定不起诉是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平行的一种不起诉形式。暂缓起诉的案件一般是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案件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充分的,出于社会形势政策、起诉成本、社会危害性等的考虑,可以酌情不起诉的案件。
(4)、暂缓起诉是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是起诉权的适度延伸。审查起诉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检察官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对案件进行裁判、度量,进而对案件做出实体处理的权利。目前,适度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已成为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所在,暂缓起诉制度是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产物。
3、暂缓起诉的特征
(1)暂缓起诉只能由检察机关做出
暂缓起诉是公诉权的一部分,而公诉权专属于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因此,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暂缓起诉,只能由检察机关做出决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