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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犯罪构成与设罪犯罪构成

作者:admin 2006-11-24 17:57:04


【内容提要】犯罪构成分成定罪犯罪构成与设罪犯罪构成,与刑事法律实践的基本规律相适应,有  利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的展开,也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研究中诸多缠结  的消解。两种犯罪构成既有联系又各有特点,其要件也有差别。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在  运用犯罪构成时应当区别对待,否则难以避免实践和理论上的混乱。
【关  键  词】犯罪构成……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虽经长期研究已取得长足进展,但尚无根本性突破。人们或局限于  局部要件,或局限于要件的具体运用,或局限于要件的重新组合,都没有脱离现有的基  本理论模式,各种观点都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内在矛盾,使得刑法学研究的深化受到制  约,弱化了刑法理论对刑法实践的指导作用。笔者以为,当一种理论在其现有框架及概  念体系内不能找到合理的完善方案时,就不能不对它的整体合理性提出质疑,而质疑的  起点应当是作为方法论的视角问题。恰当的视角为理论展开提供正确的方向和前提。本  文正是从刑法理论的两种基本的不同视角出发,对犯罪构成作出新的界定。
      一、定罪犯罪构成与设罪犯罪构成之区分的提出
  我国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犯罪构成是法律概念还是理论概念的论争。(注:参见樊凤林  主编:《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页-第7页;陈明华主编:《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页;陈泽杰:“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载  《法学研究》1987年第8期;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1993年版,等等。)犯罪构成在根本上是刑法规定还是刑法理论?根据通说,犯  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注: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这表明,犯罪构成在根本上  是刑法规定。有学者说得更为明确:“对犯罪构成尚存争议表明对刑法规定还有不同理  解,但不能因此否认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本身。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理解研究所  取得的成果,则是理论学说(犯罪构成理论),如果没有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犯罪构  成理论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注: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  社1997年版,第98页。)由此出发,刑法学界主要是从司法定罪的角度来理解的。笔者  并不否认犯罪构成对司法定罪的意义,也不否认作为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司法定  罪的标准只能是刑法规定,用刑法规定之外的刑法理论认定犯罪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  但是,当事实上存在着定罪犯罪构成与设罪犯罪构成而不加区分,则难于深入和全面地  把握犯罪构成。
  (一)我国犯罪构成研究的视角缺陷
  我国犯罪构成研究存在的视角缺陷,是忽略了犯罪构成对于刑事立法实践的意义。从  司法定罪的角度来看,犯罪构成无疑首先是一种法律规定。但是,作为法律规定的犯罪  构成相对于犯罪构成理论来说,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源”或“本”。任何刑法规定都  以刑事立法活动为前提,立法者不将犯罪构成规定到刑法条文中去,刑法中怎能有犯罪  构成的规定?进一步分析,从立法设罪的角度看,立法者要将犯罪构成规定到刑法之中  ,必须在刑事立法之前掌握一定的犯罪构成理论,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不过是立法者主  观上存在的犯罪构成理念的外化。在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是“水”或“木”,立  法者主观上的犯罪构成理念才是“源”或“本”。
  当代立法者以其对犯罪构成的明确认识来设置刑法中的各种犯罪,即能动地以犯罪构  成理论来指导刑事立法。众所周知,“在刑法学犯罪论体系及整个刑法学理论体系中,  犯罪构成占据着核心的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  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和法治思想在刑法学上的成果。”(注:陈明华主编:  《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8页。)反观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立  法,尽管也能从中总结出犯罪成立的条件,但这并不成其为今天意义上的犯罪构成。以  我国古代最完备的刑事立法《唐律》为例,我们完全可以说“唐律中事实上注意到犯罪  构成条件的存在”,(注:钱大群、夏锦文著:《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江苏  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7页。)但这并不意味着古代刑事立法是以犯罪构成为指导的  。古代刑法根本上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它体现了统治者不择手段地维护其利益的专横意  志。统治者在立法时一味着眼于惩治需要来设定罪名,而在司法时又可随时适用“援引  比附”制度创造新罪名,甚至可以用“腹诽罪”、“莫须有”等罪名动用刑罚,可以对  死去的人“鞭尸三百”,还可以对未犯罪的人进行“株杀”。古代刑法所认可的犯罪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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