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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特殊防卫之犯罪范围的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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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2006-11-24 18:02:18 |
害人的行动自由安全时是否就可以实行特殊防卫了呢?我们认为,尽管人的行动自由安全属于真正的人身安全的范畴,但是,从价值上衡量,它与人的生命、健康及性的自由不可同日而语,至少在今天的社会观念上还没有把它看得如此重要,因此,将采用暴力手段严重危及被害人的行动自由安全的犯罪纳入可以实行特殊防卫的犯罪的范围,其不足也与上述类同。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刑法第20条第3款中的“人身安全”严格限定于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至于“严重危及”一语,无非是指如果对采用暴力手段侵害人的生命、健康的犯罪不及时制止的话,将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至于暴力程度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但无须象上述学者所说的那样复杂,只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看暴力行为是否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或者暴力是否达到足以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程度即可。如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必须是正在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而不是刚一开始实施暴力但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 收稿日期:2000-09-29 【参考文献】 [1][17]赵秉志,肖中华.正当防卫的立法进展与缺憾[A].刑法问题与争鸣[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362. [2][4][8][16]赵秉志.刑法学总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3][11][13]陈兴良.论无过当之防卫[J].法学,1998,(6). [5]高洪宾.论无限防卫[A].刑法问题与争鸣[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332. [6]屈学武.正在行凶与无过当防卫权[A].刑事法判解[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08-409. [7][10][14]王作富,阮方民.关于新刑法中特别防卫权规定的研究[J].中国法学,1998,(5). [9]姜振丰.关于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的研究[A].刑事法律专题研究[C].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252-256. [12]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84. [15]祝尔军,王杰.论无限防卫权[J].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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