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对生来犯罪人和不能改造的习惯犯罪人适用隔离处分,对可能改造的习惯犯罪人和偶然犯罪者适用治疗、矫正处分,对激情犯给予损害赔偿处分,对行刑终了仍有危险性的人和虽未犯罪但有犯罪倾向者预先采取防卫措施。李斯特主张,对机会犯以惩戒为主要手段,对可能改善的情况犯应当进行矫正、治疗和感化,对不可能改善的情况犯则进行长期或终身隔离。除此之外,李斯特还主张限制短期自由刑、扩大缓刑、假释的适用范围、废除或限制死刑、改进行刑设施,实行保安处分和不定期刑制度。正是以菲利和李斯特为代表的目的刑论,看到了传统刑罚对犯罪的被动的、事后的、消极的惩罚的功能局限,在积极倡导目的刑观念的同时,积极探索弥补刑罚功能不足的“刑罚替代措施”,提出了限制刑罚适用范围的犯罪的非刑罚处理和保安处分理论。在目的刑论的倡导下,在反省以剥夺自由刑为中心的传统刑罚体系的缺陷的基础上,各国刑法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犯罪的非刑罚化处理的措施,从而大大限制了法定刑罚圈的范围,推动了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中的非刑罚化运动。 二、非刑罚化
:方式和途径 综合考察当今世界各国刑法改革中的非刑罚化运动,通过非刑罚化对刑罚圈进行实质限制的方式和途径主要是: (一) 通过规定免刑制度和免除处罚情节,对刑罚的适用范围进行实质限制。 脱离了报应刑藩篱的现代各国刑法,根据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普遍规定了作为有罪必罚原则例外的免刑制度,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许多免除处罚的情节。行为人只要具备了法定的免除处罚情节,尽管其行为仍然构成犯罪,但法院也只能确定其有罪,而宣告其免除刑罚处罚。如《法国刑法典》第132—58条规定:“在轻罪方面,或者除第132—63条及第132—65条规定之场合外,在违警罪方面, 法院在宣告被告有罪并在必要时作出没收有害物或危险物的判决后,得免除被告其他任何刑罚。”第132—59条规定:“如表明罪犯已获重返社会, 所造成的损失已予以赔偿,由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已告停止,可予以免除刑罚。宣告免除刑罚的法院得决定在犯罪纪录上不记载其决定。”〔5 〕《德国刑法典》第60条规定:“犯罪人由于因其犯罪而遭遇生活艰难,再科处刑罚显属不当时,法院应免除其刑。但本规定不适用于犯罪人因其罪行应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刑的情况。”此外,该法第23条还规定:“行为人由于重大认识错误,按其犯罪所侵犯的对象或所使用的手段的性质,不能完成犯罪的未遂行为,法院可以免除处罚或酌情减轻处罚。第24条规定:“(1)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继续进行或防止犯罪完成的, 不以未遂犯处罚。只要行为人自动、认真着力去阻止犯罪的完成,即使犯罪并非由于中止行为而没有完成,亦应免除处罚。(2)数人共同实施犯罪时, 其中出于自己意思而防止犯罪完成的,不以未遂犯处。犯罪并非因中止行为而没有完成的或犯罪实施与中止犯先前参与行为无关的,只要中止犯出于自己意思而认真作力阻止犯罪完成的,亦应免除处罚。”〔6〕 (二) 通过非刑事制裁措施对刑罚的适用范围进行实质限制。 所谓非刑事制裁措施,是指对依法被确定有罪的罪犯不适用刑罚,而采用刑罚以外的不具有刑事制裁性质的手段予以处分。非刑事制裁措施一般适用于有免除刑罚情节的罪犯、罪行轻微的罪犯或有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它本身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但又可以起到弥补刑罚功能局限的作用。 随着非刑罚化运动的发展,各国刑法都规定了许多非刑事制裁措施,作为替代刑罚的制裁措施。例如,英国在1972年的《刑事审判法》规定社会服务命令(Community Service Order)和白天训练中心(DayTraining Center),作为对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德国1975 年对刑法典进行一项改革排除了违警罪的刑事犯罪的性质,把违警罪只作为对法律的一般违反,只处行政罚款,而不处刑事罚金。在比利时则实行缓予起诉制度。如果检察官认为根据犯罪行为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轻重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可以暂缓起诉的,可以决定暂不起诉,而予以考察监督。在经过一定时期的考察监督后,如果认为犯罪行为人表现良好,则可以决定不予起诉。这一做法在本世纪60 年代被引进美国后则被改造成审前考察监督制度( pretrial probation)。被适用审前考察监督的被告人必须是被检察官认定确实犯了罪的人,如果其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不能对其进行审前考察监督。因此,审前考察监督是对事实上犯了罪的人的非刑罚处理方式。与审前考察监督相适应,在美国还有一种适用范围更为广泛的非刑罚化的犯罪反应方式,这就是缓刑监督(probation)。 缓刑监督,是指法官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有罪宣告而不判处其刑罚,但规定一个监督考验期,在此期限内受有罪宣告的人应当在缓刑监督官的监督下遵守特别的义务。如果认为受有罪宣告的人接受监督表现良好,则期限届满后不再对其适用刑罚。目前,美国所有的司法管辖区都规定了这种缓刑监督制度。〔7〕除美国外,英国以及英联邦国家甚至大陆法系的法国、比利时、瑞典等国都采纳了这种缓刑监督制度。但是,缓刑监督虽然也是适用于犯罪人的一种处理方法,但它本质上是一种非刑罚的处理方法,与大陆法系多数国家以及美国少数州实行的缓刑制度有实质区别。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的缓刑制度,是指法院对被告人作有罪宣告并判处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的刑罚,同时根据一定的条件暂缓刑罚的执行,规定一定的监督考验期限和应当遵守的特别义务,如果认为犯罪人接受监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