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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高速公路客车上下人的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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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2006-11-24 20:06:17 |
公路巡逻警车发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行为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消除高速公路道路设施不够完善造成的隐患。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报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行人加强管理是出路 如果高速公路上没有行人,如果高速公路上的行人没有乘车需求,那么,客车上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如果管理的力度致使乘客不敢在出口以外的地方下车,那么,客车下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所以,治理高速公
路上客车上下人的根本出路在对行人的管理。 3、对行人加强管理的可行性 (1)法律禁止行人上高速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2)法律授权处罚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学好法律,改变执法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已经半年多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为了罚款暂扣证件不开强制凭证,现场撕罚款单处罚违法行为,一时间,到处是执法者在违法处罚当事人。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警民关系空前紧张。当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紧迫任务应该是: 针对法律要求,改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勤务模式,抓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这个根本,从规范个案违法车辆的违法行为转变为依法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完善“道路设施”,彻底铲除行人在高速公路上的方便之门,同时加强对“行人”的管理,才有可能达到规范高速公路客运车辆行车秩序,有效治理高速公路客车停车上下人的交通隐患。 2004-12-1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大队 邵军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黄河大道盐湖区人民法院后院 电话:13903592043 邮箱:shaojun0818@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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