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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如何提高我国国际税收协调能力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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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2007-3-23 16:27:36 |
是中国的广阔市场。退一步说,为了将来不受制于人,必要时能捍卫本国的税收权益,必须把防范国际双重不征税摆上议事日程。 3.课税权划归缔约国一方,应以缔约国另一方对纳税人的有关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确实进行了课税为前提。近些年来,为了实现税收公平,防止造成国际双重不征税的漏洞,有些国家之间缔结税收协定时规定,协定中有关对缔约国一方征税权的限制规定的适用,以缔约国另一方对纳税人的有关所得或财产价值确定进行了课税为条件;如果缔约国另一方没有对纳税人的所得或财产课税,则协定对缔约国一方课税权的限制规定不适用。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同时,也可在国内相关税法中补充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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