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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房地产

作者:杜君立 2007-11-3 19:42:13


的价格购买了许多偏僻的土地,然后将其中一块免费赠送给联合国,之后其周边的土地飞涨,沃克菲勒大赚。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都是这样。简单一点说,土地是属于人的。
  
  
  
  二 农民
  
  几千年来,中国的土地也是属于这块土地上的中国人的。生于斯长于斯葬于斯,每个中国人人都祖祖辈辈生活在这块祖先留下来的土地上。人们在土地上劳动繁衍,为拥有自己的一块土地而勤劳数辈,盼望为儿孙多置一分田产。
  
  1949年共产党通过暴力夺取中国的统治权后,旋即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同时开始了一场暴风骤雨的土地改革。国家没收了大地主的土地,并对土地进行了比较平均的重新分配。对农民重新获得的土地,政府给每个农民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7条也明确规定“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政府承认的《土地所有权证》都延续了传统的土地商品理念,即农民对土地作为“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共产党此举虽有侵犯少数人权益之嫌(地主被国家无条件褫夺其原土地所有权,原地契被作废、烧毁。)但赢得了大多数农民的支持。
  
  但是,随后的“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作为一场席卷全国政治风暴却将这次土地改革的成果彻底颠覆。刚拿到手的土地成了“人民公社”的“集体土地”,刚拿到手的《土地所有权证》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随着“人民公社”运动的愈演愈烈,中国的土地陷入“礼崩乐坏”之中。中国所有的土地事实上就都归了国家所有;每个中国农民事实上都无权支配哪怕一寸土地(包括宅基地)。虽然法律规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但并没说国家(乡长之类)不可以侵犯啊,因为国家不是“人”嘛。
  
  虽然之后,国家有关农民土地的法律频繁出台,但将农民的土地“集体化”,事实上使农民作为个体失去了自己的土地。说白了,“集体土地”里就包括有他的那“二亩地”,但那“二亩地”是哪一块没有人能告诉他。这与“人民”类似,官吏“为人民服务”,但人民是谁?你是么?“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个人无权支配”,这样由国家任命的“乡长”“村长”就有权支配了。
  
  与此同时,退踞台湾的国民党政权也在台湾进行着一场波及全岛的土地改革——国家以赎买的方式从大地主手中大量购买土地,然后重新分配给贫穷农民。相比大陆,这场温和得多的土改极为成功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和土地矛盾,使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台湾的经济复苏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契约基础。当30年后红色中国的国家经济濒临破产边缘的时候,台湾已经跻身“亚洲四小龙”。
  
  对1949的中国来说,并没有工业文明的需求和压力。中国依然继续着农业经济主导的社会体制。“人民公社”运动是所有中国农民都沦为了“人民公社”的“社员”——或者说,成为被国家长期雇佣的终身“长工”。
  
  在一波一波的政治运动压制下,被“军事化”的“社员”实质上已经退化成国家的“奴隶”:衣服食物房屋统一配给(大食堂现象)、农具牲口和生产生活用品收归国有、结婚生育由国家审查批准(地主家庭子女极难通过)、子女被集中生活学习(做革命接班人)、禁止逃跑(逃荒)……由此引发了中国农业大倒退。痴人说梦似的“大跃进”人为导致了席卷全国的大饥荒,数千万“社员”沦为饿殍冤魂。
  
  从1949到1979年的30年间,中国农民的生活水平几乎一直维持在饥馑的底线边缘。而国家以低买高卖的“剪刀差”从这些黎黑枯槁的农民身上掠走7800亿之巨,对外发生了数场战争,以大量资金无偿援助阿尔巴尼亚等国,制造原子弹,建设新城市,为非农业户口群体建设工厂、学校、图书馆、文化宫以及其它公共设施……这就是这个国家的原始积累。
  
  1980年后,中国又一次“土地改革”开始——“人民公社”被解散,“社员”恢复为农民,但最令农民失望的是,国家并没有恢复农民个体(个人或家庭)对土地的所有权。土地而是被国家以“集体”的名义“承包”给——实质是暂时(3年5年不等进行轮换)租给农民。中国农民实质上由国家的“长工”变为国家的“佃农”,交完“租子”后剩余的归自己支配。这种即使看起来微不足道的转变,中国农民的积极性仍然被极大地激发起来。中国农民在1949年后第一次从土地看到希望,30年来中国农民的生活水平第一次得到明显的提高。
  
  与此同时,已经完成原始积累的国家开始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浪潮。中国城市公民的生活水平开始加速度跃升。国家控制的计划工业经济使农资用品(化肥、农药和农机等)飞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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