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中国房子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人的居住问题是随着地产的炙手可热而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的。 我们也可以按租和买来分头说明。 先说租。租房者一般是无房的公民。出租的房屋可分为公房和私房。 公房是国家或者说政府的房子。政府动用公共资金建设的住房也是用来给人住的。一般宪政国家除过面向所有无房公民的廉租房,也有极为少量的公务员宿舍和政府首脑官邸,一旦其不再为公民服务,就自动取消居住(租住)资格。所以,政府职员(无论高低)一般也只能依靠薪水通过地产市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福利分房前,中国城市几乎所有的房子都是“公家”的,是由国家租给“公民”居住的。这似乎有点类似宪政国家的廉租公屋。只是其中许多“公房”是1949年从城市有房者手中无偿“没收”来的。同时也用公益资金建设了大量的住房,将其分配给——或者是租给市民(租金极低)。即使房少人多,且分配极为不公平,但因为没有其他解决渠道,所以大多数城市居民也就作罢。1980年上海市人均居住面积只有不足6平方米。 国际上盛行的“政府廉租房”模式本来是解决城市公民住房困境的基本做法,但是目前中国的“廉租房”计划仅限于没有诚意的官吏们在给你画饼,无房公民就甭指望了。那么买不起房的中国无房者只好向拥有房屋的私人承租住房了。国家对这些无房者不仅不提供任何补贴,同时还向出租房屋的主人征收高昂的税赋,使穷人租房者负担更重。 再说说买房。 1980年后,市场经济改革开始,房屋的产权逐渐成为一种正常的商品。一些30年前被“没收”的房子被还给当年的房主(或后代),其他的公房逐步以“福利分房”的形式低价变卖给了房屋居住者。但因为中国的房子没有连带的土地所有权,仅限于房屋使用权,所以从理论上讲买房者其实还是个租房者。 后来国家以政策(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住宅用房屋一般使用期限为70年,商业为50年,工业为30年,等等。从此以后,中国公民购买房屋实质上是购买了房屋70年的使用权,而非国际惯例的无限期的所有权。 与“廉租房”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相反,自从福利分房“过时”后,各级政府机构和官办垄断集团极其有效率地动用公共资源为自己建设了大量的“单位小区”。从土地划拨、设计规划、建筑管理、办证手续、物业管理,这些“单位小区”地段好、规格高,然后以极低的价格出卖给集团内部人员。 比如XX市中心的“政府公务员”住宅楼,内部人员集资仅1000多元/平方米,相同位置的楼盘市场价则达到将近6000元/平方米。而且他们花1000元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证》和你花6000元的结果是一样的、在交易时是等价的!而且你不敢肯定他们一人只“集”了一套房子。再补充一点,“黄委会”公务员的薪水之高绝对不是你所能想象的。 仔细留意一下,中国最近反复声明要全面禁止公务员群体——即所谓的“党政机关”集资建房。这个声明的现实背景其实是——这已经成为了中国特有的一种普遍现象,公务员群体根本不需要从市场中解决住房问题,他们利用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力,动用国家资源,已经基本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所以说,中国公民的住房问题其实只是体制外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不是所有中国公民的问题。 关于减免土地款和国家税赋后价格较低的经济适用房(以前叫做安居工程),一直以来亦多为体制外群体所诟病:首先是数量少,其次面积上堪比豪宅,关键是通过阴暗手段分配。所以本该惠及广大无房穷人的该计划最后沦为政府无良官吏的私家娼妓。真正针对的目标群体被鸠占雀巢,实施该计划的正义初衷被付之阙如。 六 黑幕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不属于具体的一个个国民,而是属于国家,实际上就是官家。这是中国的财产法律方面的巨大漏洞。有人说,中国土地除了国有制,还有集体所有制。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世界上从来没有非官非民的“集体”,如果老百姓根据结社权自由结成民间性集体,例如农会、民间合作社和股份公司,那就是私有制,或“民间的”、“非官方的”,并不仅指个人或自然人所有,企业法人与社团法人也可以私有性质的权利主体。而如果是身份性或强制性的官办“集体”,例如人民公社,那就是官府所有的一种形式。 目前法律上的中国土地,分属于两种所有权:国有和集体所有。前者由中央政府掌握,后者由村民集体掌握。虽然同为“所有权”,其涵义却大为不同。前者(中央政府)所有权可将土地任意处置(造房、买卖等等),后者的所有权却没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中国特色的房地产来自于论文先生网,如该文注明了作者及出处,请在转载引用时保留。否则因《中国特色的房地产》一文引起的法律纠纷请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