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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困难与对策

作者:admin 2007-3-28 22:23:38


司的股权结构过分集中有关,同时也与第一大股东对董事会过分渗入,第一大股东与上市公司“混为一体”,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失去应有的独立性有关。董事会作为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经理阶层间的重要枢纽,若不能较好地实现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应有的作用,则对股份公司的长期发展和保护外部股东利益危害甚大。从实际情况分析,需解决以上问题其核心要素在于保证董事会相对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内部经理阶层,从而保证董事会独立判断公司事务、决策公司经营。

  大股东控制或内部人控制董事会,都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平衡。因此,实行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两职分离,即将公司的“立法”系统和“执法”系统分开,也许能够部分地解决公司内部制衡缺乏的问题。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是否应当分离,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从委托代理理论来说,董事长作为董事会代表,与总经理的职位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两职合一,就意味着总经理自己监督自己,而且导致董事会被内部人控制,为了维护董事会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两职应当分离,并且两职分离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防止控股股东侵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而现代管理理论认为,两职合一有利于作为公司资产“管家”的总经理提高创新和开拓能力,使企业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及时决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还有一种基于资源依赖假定的理论认为,两职是否合一,要根据企业具体面对的环境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地确定两职分离好还是合一好。

  一个有效动作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到底具备那些特征呢?首先从它的人员构成看,董事会多数成员应该是本公司各类股东的代表,避免一种类型股东垄断董事会的情况,而且,代表非控股股东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若干关键问题上具有否决权,对于防止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十分重要。其次,从它的组织构成看,由于董事会的主要功能,一项是检查和监督公司的长期投资战略。为了履行这一职能,公司董事会倾向于专门成立财务委员会和长期战略委员会,或称战略发展委员会。另一项功能就是减轻和缓和股东和最高管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一般而言,倾向于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这样两个委员会来扮演独立监督者的角色。大型上市公司还可能设立提名委员会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来辅助董事会进行公司治理。

  三、修改《公司法》已成当务之急

  1993年12月,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从199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公司法》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促进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和规范公司动作具有重要作用,为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了重要的法律环境。

  但由于《公司法》形成于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1)现行的《公司法》比较突出地表现出对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不同的规定,带有一定程度上的“所有制歧视”,如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上可以放宽、国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优先、国有企业可以设立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法,(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四者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不平衡,导致该拥有的权力没有得到,不该拥有的却被赋予。比如,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策权、公司增减资的决策权、公司债券发行的决定权等权力,我国《公司法》将它们赋予了股东大会,而西方公司法流行的惯例是将它们授予董事会;(3)到底应该是公司董事长还是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很大。西方国家一般规定为CEO(首席执行官),我国公司法规定为董事长,这是中国特色,但同时公司法对董事长职权的规定却很少、很模糊,和法定代表人的地位不相称;(4)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比较欠缺;(5)《公司法》调整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有重叠之处。如职代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三者之间的监督权力重叠问题等。

  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现行《公司法》需要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1)确立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2)全面恢复股票的流通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禁止流通改为限市流通;(3)设立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制度,增设累积投票制条款,增设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条款,增设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条款,增设股份购回请求权条款,增设股东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享有提案权的条款,增设派生诉讼条款;(4)增设独立非执行董事,完善监督机制,提供监事会更多的监督措施和手段;(5)引入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者期权机制,完善激励机制;(6)为挽救行将破产的大公司,增设重整制度;(7)强化对董事、监事的约束,建立董事、监事个人赔偿责任,提高处罚力度,等等。

  四、结语

  本文认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困难在于上市前的企业旧体制被上市公司沿袭下来,比如所有者缺位,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过多干预等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此,要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政治、法律和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对于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本文提出,有效运作的董事会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最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由于《公司法》形成于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很多方面已经不适应建立健全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因此,修改《公司法》已成当务之急。



 

作者:李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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