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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准则

作者:佚名 2008-5-12 17:37: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学校审计工作规范化,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东北师范大学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是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时,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 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合格的审计人员承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实施审计后,应当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事项。
  
  第五条 审计部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应当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六条 一般准则是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七条 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两名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的独立的审计组;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 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会计、审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四)了解教育管理的特点和规律;
  
  (五)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高效优质。
  
  第十条 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事项,应当严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新配备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独立承办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做好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审计人员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周,所需经费应予保证。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推荐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使审计人员获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四条 作业准则是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学校领导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分工;
  
  (五)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一)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二)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三)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四)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
  
  (五)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六)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七)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和重要性、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风险进行适当评估。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经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据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相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六)其他证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材料的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相、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取证,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如需要出示工作证件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签名或盖章。
  
  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采取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销毁、转移。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对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并由审计组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统一使用和管理。审计取证清单及所附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审计证明。 
  
  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而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按照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三)审计方案及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四)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组讨论的记录;
  
  (六)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审计证据。
  
  第三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审计证据:
  
  (一)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和鉴定资料等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三)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审计证据如有矛盾,应当予以说明。审计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减或修改。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工作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审计部门请示汇报。审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三十七条 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八条 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报告日期。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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