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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现行产业税收政策的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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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2008-5-13 7:11:02 |
增值税法定的税率只有3档,以制造业为例,增值税的实际负担率多达十几个,其中少数行业的增值税负担率高达20%以上,甚至达到30%,而增值税负担率的差异并不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从而破坏税制的公平原则,也破坏了产业税收政策的一致性。二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增值税的实施范围还显狭小,西方许多国家对公共交通、广告服务、娱乐、电信等劳务均开征增值税,目前我国对这些行业征收营业税。三是我国行业的增值税负高于一些国家同行业的增值税税负,原因是我国实行生产型的增值税。针对以上三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行为,保证增值税公平性的实现,增值税的征收率可因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且尽量不影响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实施。其次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娱乐业、广告业、电信业,租赁业等可列为增值税征收范围。劳务增值税的税率的制定可参照各国税率,再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有一个必须遵守的原则是: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要从简。再次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实现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促使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税负平等,同时也减轻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税负。(2)营业税的调整。营业税调整的内容主要是缩小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另外是金融行业营业税税率的调整。1997年我国金融业的所得税率从55%调到33%,与此同时金融业的营业税率从5%调到8%,金融业的税收政策不利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建议适当调低金融业的营业税率。(3)消费税的调整。我国消费税主要是起调节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寓禁于征”的作用。目前我国消费税的问题,一是将生产资料列为课征对象,从而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比如现行消费税将酒精作为课税项目,酒精包括工业酒精、医用酒精、食用酒精,对工业酒精和医用酒精征税增加了商品和劳务生产的税收负担。此外对汽车轮胎课征消费税,这将加重加汽车制造、交通运输、采掘业等企业的税收负担,最终影响企业生产。二是将一些生活必需品列为课征对象,对一些高档消费品反而不征消费税。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原先属于高档消费品已成为普通消费品,消费税税目并没有及时做出调整,从而影响这些商品的消费。三是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税负水平偏低。譬如我国烟草制造品的税负水平与国际水平比偏低,汽油、柴油的消费税水平与其他国家比也偏低。四是消费税的课征环节存在问题,除金银首饰外我国消费税的课征环节设在生产环节,这种制度为大多消费品的生产企业提供了避税的机会,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笔者建议:首先将消费税中属于生产资料的税目取消,以此减轻企业生产的税收负担;其次是随经济发展及时调整高档消费品的税目;再次参照世界各国的税负水平适当提高一些消费品的税率;最后逐步将消费品的课征环节设在零售环节。(4)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主要在于,一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不一致,确切地说,外资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从而影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一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没有突出国家产业政策,而是注重区域政策。从我国近几年的外商投资的行业分布情况看,外商投资并不将税收优惠作为第一要素来考虑,以制造业为例,我国制造业的税收政策呈现相对中性,在1997年和1998年制造业吸收的外商投资占外商投资总额均达到50%以上。从国际资本的流向分析,一国的市场制度健全、基础设施完善、政治稳定等是吸引外资主要因素,税收的国民待遇是世界潮流大势。有据于此,我们提出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建议如下: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所得税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要注重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要鼓励企业的产业技术升级,尤其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发展;所得税的优惠可考虑多采用多种方式,比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提取投资、科研开发基金和减免税等方式。(5)关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入世后,我国可利用过度期所允许的范围分别对农业、汽车工业、钢铁工业、医药行业等制定相关的关税税率给予保护,但根据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如印度、韩国,行业的保护关税要有时限,且政府要适当在被保护行业引进竞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我国经济改革时期的过度税种,其在特殊时期控制投资过度膨胀的使命已经结束,因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应该取消。新时期产业税收政策要发挥有效作用除了对税收做上述有关的调整,改革中央与地方的财税体制,做好费改税减轻企业税外负担等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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