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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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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2007-3-23 16:17:13 |
的抽签号码越多)确定其购买权,而报价只有5.50就没有购买权。 (4)每一轮竞标过程中,由竞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标书,现场投交到标箱中,并采取当场验标、唱标的方式进行统计和排序,为节省开支,可在全国设立几个分站点进行同时投标,并将各站点的统计结果报投标总站的方式进行。 当预定的国有股协议转让数量因购买不足或定价起点偏高不能实现全部转让时,可采取如下办法:将没有售卖的部分予以公告,允许在一定的时期内(如三个月)按已经成交的协议转让价格进行购买,若到期仍没有售出,证明这一价格已不被市场所接受,必须加以调整,降价出售。降价出售必须按事先设计好的程序进行,降价幅度在10%以内,降价后,原投标竞价购买的股东按其原购买比例拥有优先购买权,当拥有购买权的股东所登记购买的股份超过剩余股份时,按比例进行分配。若当时经过降价出售后仍有剩余,则进行新一次的竞价投标拍卖,直至全部售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提出的价格决定机制不仅适用于国有股协议转让,也同样适用于新股的发行、大宗同质物品的分拆拍卖等,因此,这种价格决定机制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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